关于确定浙江方言语音档案建档文本的通知

2012-10-17 信息来源:浙江档案局 浏览次数:

浙档发〔2011〕35号

各市、各试点县(市、区)档案局:

为更好地保障浙江方言语音档案建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构建内容完备、体系健全且包含词汇、语法和语音等内容的浙江方言语音档案资料库,经广泛调研、专家论证,并结合各地方言的实际情况,现将确定浙江方言语音档案建档文本事宜通知如下:

1.规定文本。浙江方言语音档案建档规定文本,由词汇(附件1)、短句(附件2)和短文(附件3)等内容构成。

2.自选文本。各市及各试点县(市、区)档案局可结合当地方言实际情况,确定一首现代歌曲和当地的说唱曲艺或地方戏为自选文本。

各市及各试点县(市、区)档案局必须制作规定文本音档和自选文本音档,同时录制视频,准确填写相关资料(附件4和附件5),并对规定文本的方言发音用同音汉字标注,确无合适同音字的用“□”表示。

浙江省档案局

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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