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2013-08-09 信息来源:浙江档案局 浏览次数:

浙档发〔201325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各省属企业

自去年开展“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创建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创建,省档案局决定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二、创建要求

1.积极引导、树立典型。各地档案部门要将“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创建活动作为档案工作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精心组织,积极引导,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在开展档案文化建设方面较有成效的典型企业,以提升企业发展的软实力。

2.彰显品牌、注重特色。各地档案部门要充分掌握创建工作要求(具体见附件1),发挥档案部门的资源、智力优势,帮助企业深入挖掘档案信息资源,结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提炼健康向上的企业特色人文精神,通过建设有档案特点的陈列展览,彰显企业文化建设的品牌。

3.密切联系、加强指导。各地档案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密切联系创建单位,了解掌握企业发展需求,注重发现和展示反映企业员工共同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的“最美”人物榜样。对创建进度、陈列布展等进行全程指导和审核把关,帮助企业做好创建过程中各种档案、资料以及展陈素材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创建程序

1.各地档案部门和省属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或本系统内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企业创建意愿,确定创建对象。

2.各市档案局和省属企业将本地区或本系统拟创建“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的单位名单汇总,于830日前报送至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3.各创建单位完成创建工作后,需填写《“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2份,有关材料及工作完成情况须经当地档案部门审核、确认,经由市档案局报省档案局。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至省档案局。

4.省档案局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适时以实地抽查的方式开展检查、认定,并予以命名表彰。

在创建活动中,有何问题,请与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联系,联系人:夏振华,电话:0571-85113166

 

附件:1.“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创建工作要求

2.“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申报表

 

                                                                  浙江省档案局

  2013724


附件1

 

“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创建工作要求

 

充分利用企业档案的记忆功能,深度挖掘企业文化内涵,通过“企业记忆之窗”的建设,展示企业曲折辉煌的发展历程和企业职工的精神风貌,增强企业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软实力。

一、组织和保障工作

1.将“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创建工作列入企业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

2.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创建工作具体事宜,并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3.提供人财物支持,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记忆之窗展厅建设

1.以固定场馆为主体,运用纸质、照片、声像和实物等多种载体形式的档案对企业不同时期历史发展、生产经营、科技创新、主要成果、重大活动和典型模范等内容进行陈列展示,真实、生动地再现企业的发展记忆。

2.陈列展览以图文为主,充分运用原始纸质档案,兼以有关资料、复制件、模型、产品、实物、多媒体等进行辅助展示。展品和文字有机结合,主题表达鲜明准确,内容描述翔实生动。

3.陈列布展应有一定的系统性和灵活性,并可在相应场所设置若干能参与、互动的体验区域。

4.建立较为完善的陈列展览管理制度,配备讲解人员。

三、企业集体记忆场所建设

1.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企业历史记忆、“最美”人物榜样等内容的图文和标识延伸展示到有关宣传橱窗、文化长廊和职工活动中心等开放性场所,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2.通过挖掘企业档案记忆,选择具有典型和纪念意义的厂房、车间、会场、工艺设备等生产活动的场地和设施,设立形象直观的标识牌,打造能参观、体验和游览的企业集体记忆场所。

3.以企业报刊、网站为载体,开辟新的企业记忆场所,整合企业各种记忆文化素材,以报刊专栏等形式发布企业记忆故事,或在网站专栏展现有关企业记忆的图文展览、电子书籍、多媒体视频等。

四、企业记忆文化产品开发

1.编制企业记忆指南手册。整合企业记忆之窗展厅、企业集体记忆场所等系列记忆项目,进行编辑设计,制作相应的“企业记忆之旅”手册。

2.开展并完善企业档案编研工作,充分运用企业档案原始、真实的特性,制作企业专题片、宣传册、工具书等,形成一批内容丰富、可读性强的档案编研成果。

3.适时在企业内外开展档案征集活动,抢救和补充企业珍贵的记忆档案资料,并可对有关重要的企业记忆文化题材制作口述档案。

4.通过对企业记忆文化素材的提炼,将企业有关记忆文化元素融入到企业商务礼品、办公用品、宣传品的设计、制作中去。

 

 


附件2

“企业记忆之窗”示范点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可另附纸,上报时须有照片或声像等佐证材料。

 

 

 

县级档案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市级档案部门(或上级主管企业)审核意见

 

(盖章) 

        

省级档案部门评定意见

 

(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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