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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手迹介绍

2017-04-05 信息来源:浙江档案局 浏览次数:

沈钧儒(1875-1963) ,中国民主革命家。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参加立宪运动和辛亥革命。1912参加同盟会。后又参与护法运动,反对曹辊贿选。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浙江省临时政府秘书长。1928年起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并执行律师业务。1933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12月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1936年参加发起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11月底与邹稻奋、李公朴等被国民党政府逮捕,为救国会“七君子之一”。1938年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曾组织平民法律扶助会,为被迫害人们、抗日军人家属及进步图书杂志义务辩护。1941年倡议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6年代表民盟参加政治协商会议。1947年民盟被国民党政府非法解散后继续进行革命活动,1948年在香港主持民盟一届三中全会,9月赴东北解放区。1949年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

此次公布的手迹是1951年2月5日,沈钧儒先生给时任浙江省文教厅厅长刘丹的回信,沈先生当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浙江省体育专科学校是否续办的问题,沈先生为该校的创办人和董事长。从中用以看出沈先生热爱家乡、关心家乡教育事业的桑梓情。

(《浙江档案》2002年第1期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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