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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档案局(馆):《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将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 2018 - 08 - 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明确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一步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责任和要求,省档案局和省人力社保厅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以及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际,共同制订印发了《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该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对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档案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档案专业科目、档案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档案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档案法治建设、“智慧档案”与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文化建设、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档案研究与开发、档案工作新标准新规范、专业专门档案管理、外国档案管理等。

 档案行业公需科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档案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档案法律法规、档案事业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档案工作形势与任务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三)明确继续教育登记主体。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档案专业科目和档案行业公需科目的学时登记工作,即受理学时登记申报并做好核实计算,以及登记材料归档工作,为专技人员出具学时证明。

(四)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档案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五)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取得途径与计算方式。一是参加档案初、中级职称考试、副研究馆员业务评价考试,合格的认定为12个学时。二是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其中省级(含)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以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三是参加浙江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等人力社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学习,按课件标定的学时认定登记;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四是参加国(境)内外档案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以举办方的通知、邀请函、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档案专题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以讲座通知、签到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五是参加档案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省部级、厅局级每项课题可分别认定登记24个、12个学时,以立项审批、课题结题(鉴定)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参加档案标准化研究,国家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可分别认定登记24个、12个学时、6个学时。其中排名第一至第三的按100%计算学时,第四及以后的按50%计算学时;以立项、审查发布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六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档案论文(译文)、公开出版发行档案论著(译著、编研成果),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论著(译著、编研成果)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其中第一作者按100%计算学时,其他作者按50%计算学时;以公开发行的刊物、论著(译著、编研成果)为认定依据。七是参加档案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开展档案培训教学,按授课学时认定登记;以课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八是参加其他方式途径的继续教育活动,视具体情况进行学时认定登记。

(六)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模式。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一般公需科目应在所在地区的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学时管理登记系统进行学习登记,如需要也可在本系统学习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该系统内登录查询个人学时情况。

(七)明确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关系。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申报和聘任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在申报档案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或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均需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或存在学时登记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其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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