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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2-06-20 信息来源:浙江省档案局 浏览次数:

浙档发〔2022〕10号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依法管理,提升档案室业务建设规范化水平,推动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

2022年6月15日



浙江省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档案工作依法管理,提升档案室业务建设规范化水平,推动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乡镇档案工作办法》《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村和社区等单位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中央在浙单位、非国有企业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价工作是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检查和认定。评价工作分别以《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标准》(见附件1)、《浙江省行政村、社区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标准》(见附件2)为依据开展,重点对评价对象近3年的档案室业务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

       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档案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省、市、县(市、区)直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的评价工作,并监督指导其组织开展所属单位的评价工作。

       乡镇(街道)机关的评价工作由县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村(社区)的评价工作由县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开展;设区市直管的开发园区内乡镇(街道)机关的评价工作由设区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行政村(社区)的评价工作由开发园区管委会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开展。

       中央在浙单位的评价工作由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评价工作由其所在地县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评价工作采取自愿申报方式,以5年为一个周期。已通过评价的单位(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省、市级各类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和档案工作等级认定的单位)每满5年需进行复评。

       第六条  评价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申请评价的单位,应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向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浙江省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汇总申报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年度评价对象名单及评价工作安排,通知有关单位。

       (二)组织评价。档案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照评价标准,通过问询、实勘、抽查、核对等形式对评价对象档案室业务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浙江省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表》(见附件4),并向评价对象反馈评价情况。评价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对申报优秀、良好等次的,至少邀请1名省级专家库人员参与。

       由各级直属单位、开发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的评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

       (三)公布结果。评价结果在每年11月底前公布。其中,优秀、良好等次经各级档案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档案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并公布;合格等次由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命名为“省级优秀档案室”“省级良好档案室”。

       第七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通过评价的单位不能保持评价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评价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原有等次并予以通报;发现评价组织单位存在违反评价工作程序、降低评价标准等情况的,应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八条  各级直属单位、乡镇(街道)机关和行政村(社区)的评价工作完成情况和通过情况,作为全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监测的重要内容,省档案主管部门每年通报全省评价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将评价工作与日常监督指导、档案登记管理、年检、行政执法等工作有机结合,统一标准、统筹开展。未通过评价的单位应按执法权限范围重点列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

       第十条  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系统(行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组织并推动所属单位及本系统(行业)单位的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专门制作台账。评价重点查看档案库房、档案实体、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和原始工作记录等。

       第十二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评价工作数字化运行,积极应用“互联网+”等技术实施评价,建立完善评价工作信息数据库,实现评价工作量化闭环管理,为档案工作整体智治提供基础支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档〔1998〕5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档〔2001〕34号)、《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企业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浙档〔2005〕46号)、《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浙江省行政村示范档案室”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档〔2006〕29号)、《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创建社区规范化档案室和评选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活动的通知》(浙档〔2008〕48号)、《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活动的通知》(浙档发〔2010〕1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规范化综合档案室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浙档发〔2010〕24号)、《浙江省档案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直单位规范化档案室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浙档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浙档发〔2022〕10号.doc浙档发〔2022〕10号.pdf

附件1-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标准.doc

附件2-浙江省行政村、社区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标准.doc

附件3-浙江省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申请表.doc

附件4-浙江省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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