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即可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三、我国公民和组织可按本馆有关规定申请查阅未开放档案。 四、查阅档案须履行利用登记手续,利用者应如实填写《调阅登记表》,签署《查档利用协议书》。 五、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带出阅览大厅,不得涂改、圈划、剪裁、折叠和拆卷,不得擅自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利用者应爱护查阅设施设备,不得损坏缩微胶片,不得修改、破坏电子档案。 六、利用者应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严禁喧哗、吸烟及进食。除贵重物品及查档必用品需随身携带外,其他物品(包括文件包)请放在存包处。 七、利用者需要复制档案材料,应填写《复印通知单》,交由本馆工作人员办理;不得擅自复印、打印、拍照、下载、截屏。 八、利用者需要档案作为凭证的,可向本馆提出申请,由本馆出具档案证明。 九、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档案资料。 十、鼓励利用者向本馆捐赠利用档案资料所撰写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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