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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规定
发布日期:2023-05-18 浏览次数:

一、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身份证、工作证或组织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在本馆查阅政府公开信息。

三、利用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需准确、详细填写《查阅政府公开信息登记表》。

四、工作人员应主动为利用者查阅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包括提供必要的查阅检索工具、指导检索工具的使用、告知网上查阅的基本操作规程等。

五、利用者如需复制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应与工作人员沟通并征得同意后,填写《复制申请表》,复制后的文件应告知利用者妥善保管。

六、利用者可在本馆索取《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七、政府信息公开文件一律不外借,文件不能折叠、涂抹、圈划、剪裁。

       八、阅览大厅应保持整洁,严禁拍照、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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