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代同业公会,对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探索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运作模式,发挥行业协会在价格监管、限制不公平竞争等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启迪性。为此,我们摘编了《近代浙江的工商业同业公会》,供参阅。
一、浙江省和杭州市工商业同业公会概述
工商业同业公会,是工商业者为了维护本行业在生产和销售中的利益而结成的团体。宋代称行会,在南宋定都杭州时已经普遍。据《南宋都城临安》载:“每一种行业均有行会组织,已入行的工商户称行户,行会的首领称行首或行头、行老”。“有些行业还有会聚行人与办公场所,有的则借茶馆酒楼商谈业务”。元明时又有发展。清时,行业组织称公所或会馆,清后期杭州已有29个行业成立公所或会馆。丝绸业有观成堂,茶叶业有敦义堂茶漆会馆,剪刀业有存仁堂剪刀公所,百货业有广业会馆等。当时丝绸、木材、茶叶、药材、南北货业规模最大,有“五大会馆”之称。
民国时期,1927年12月,杭州市区有公所、同业公会53个。1929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工商业同业公会法》,规定同业商号7户以上者可以成立同业公会。1931年,杭州已有同业公会96个。1937年抗战前夕,杭州有同业公会143个,正在筹备的还有29个。
同业公会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弊害”为宗旨。基本任务:一、会员之商品、制品及原材料的共同购入、保管、运输、加工和处理;二、会员中设备制造、原材料、营业的检查、取缔及其它必要之统制;三、生产或营业中指导、研究、互助、调查、统计等;四、会员间业务上必要的维持或救济。
据1936年统计,全省工商同业公会有1138个,公会所属之会员数为35240家;商店会员数为14490家,公会会员代表数6202人。以杭州市为例,公会行业可分为25大类,有106个同业公会。大类行业为:
金融类:银行、钱庄、保险、典当行业。
交通类:公路、水运。
文化类:报社、书籍、文具、印刷、纸业、土纸业、书墨、裱画。
饮食类:粮食、年糕、盐、油、糖、茶、饮料、酒、茶馆、菜馆、面食、面点、酱油、肉类、腌腊、鸡鸭、咸货、南北货、山货、水果、豆制品、鱼鲜、糖果、卷烟、牛乳、蛋业。
医药类:新药、参药。
丝绸类:丝业、绸业、电机工业、丝织工业、丝线业、经纬业。
纱布业:棉纺、棉织、布商、棉花。
服装类:服装、衣商、皮货、成衣、鞋革、帽业。
染炼类:颜料、炼染、染坊、染洗。
建筑类:营造、木业、石业、油漆。
木器类:木器、寿器。
五金类:五金商、白铁业、铜锡业、铁工。
燃料类:煤油、柴炭、火柴。
百货类:百货、扇庄、剪刀、纸伞、皂烛、磁窑商业、钟表、纸盒、棕棚、度量衡、杂货。
麻袋类:麻袋商。
藤竹类:藤器、竹器、搭棚。
电料类:电器材料、修理装配。
旅馆类:旅馆。
娱乐类:娱乐、音乐、雕刻。
照相类:照相包括器材。
代办类:服务、广告、佣工。
装饰类:金银、理发、浴业。
香箔:制香、土烛、锡箔。
其他还有旧货、肥料等。
1937年12月杭州沦陷,同业公会停止活动。1941年6月,杭州又重新组织44个同业公会。抗战胜利后,对原有同业公会进行改组,翌年,已有同业公会141个。1948年8月,杭州市部分行业组织经过调整,尚有工业同业公会12个,商业同业公会115个。
1949年5月3日,杭州解放。
1950年1月,对当时的123个同业公会(工业同业公会17个,商业同业公会106个)进行整理。8月,经整理后有同业公会100个。至1954年4月,已调整为87个,并对同业公会中相似的行业实行合署办公。
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杭州市行业管理发生变化。杭州市城区各业由各专业公司归口管理,市郊集镇由供销合作社归口管理。处从属地位的所有同业公会,改为联合办公(分15处)。1957年4月,同业公会归并为21个。翌年4月,合并保留纺织工业、轻重工业、商业、城市服务业4个同业公会。后经1958年“大跃进”,小商贩组成合作商店,公有制已占主导地位,商店已成专业公司的基层单位,同业公会已失去原有作用,1959年4月,仅存的4个同业公会宣布撤销。
改革开放后,流通渠道增多,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市场,重建行业组织又成必要。1978年开始,杭州市对恢复同业公会进行试点,至1990年已组织成立百货、钟表眼镜、医药、副食品、五金交电化工、饮食、沐浴、照相8个同业公会。
二、商业同业公会法(1938年1月13日)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商业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其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弊害为宗旨。
第二条 凡重要商业之公司、行号,在同一区域内有同业三家以上时,应依本法组织商业同业公会。
前项重要商业之种类,由实业部指定之。
第三条 两类以上之重要商业,在同一区域内,其公司、行号合计满三家时,得因必要呈准主管官署或依主管官署之命令,合组商业同业公会。
依前项合组商业同业公会时,其会内各业不得单独组织商业同业公会。
第四条 依前二条成立之商业同业公会,得呈准主管官署或依主管官署之命令合并或划分之。
第五条 依前三条成立之商业同业公会,在同一区域内,以一会为限。
第六条 商业同业公会为法人。
第七条 商业同业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会员商品之共同购入、保管、运输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二)关于会员营业之统制。
(三)关于会员营业之指导、研究、调查及统计。
兴办前项第一款事业时,应拟定计划书,经会员全体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呈请县市政府核准。其变更时亦同。
第一项第二款之统制,非经全体会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呈由主管官署核准后不得施行。但主管官署得因必要令其施行统制。
第八条 商业同业公会之区域,以县市之行政区域为区域。但繁盛之区镇,亦得设立商业同业公会。其分属同省或不同省两县市之区镇,得呈准实业部合并设立之。
(下略)
三、工业同业公会法(1938年1月13日)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工业同业公会,以谋工业之改良发展及矫正同业之弊害为宗旨。
第二条 凡制造重要工业品之工厂,有同业两家以上时,应依本法组织工业同业公会。
前项重要工业之种类,由实业部指定之。
第三条 两类以上之重要工业,得因必要呈准实业部或依实业部之命令合组工业同业公会。
依前项合组工业同业公会时,其会内各业不得单独组织工业同业公会。
第四条 工业同业公会为法人。
第五条 工业同业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会员之设备制品,及原料材料之检查取缔并事业经营上必要之统制。
(二)关于会员制品之共同加工或发售,原料材料之共同购入或处理,仓库运输之设备及其他与会员事业有关之共同设施。
(三)关于会员业务之指导、研究、调查及统计。
前项第一款之统制,非经全体会员代表表决权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呈请实业部核准后,不得实施。但实业部得因必要令其实施统制。
第一项第二款事业应拟定计划书,经全体会员代表表决权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呈请实业部核准或依实业部之命令兴办之。其变更时亦同。
(下略)
四、杭州市银行业同业公会章程(1944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会由杭州市合法设立之银行遵照国民政府颁布之工商同业公会暂行条例组织之,定名曰杭州市银行业同业公会,暂以本市保佑坊四十五号房屋为本会事务所。
第二条 本公会之宗旨如下:
1、联合在会各银行,为业务及经济上之研究;
2、互相协助,并促进同业业务之发展;
3、矫正营业上之弊害。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应办之事项如下:
1、关于同业之调查研究、改进整顿及建设事项;
2、关于兴办同业教育及公益事项;
3、关于主管官署及商会委托事项;
4、关于会员间之合作及互助事项;
5、关于会员与会员或非会员间争议之调解事项;
6、关于同业劳资间争执之调解事项;
7、关于会员营业必要时之维持事项。
第四条 本公会得就有关同业利益之事项建议于主管官署或杭州市商会。
(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