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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8-01-24 作者: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浙江档案局 浏览次数:

浙档〔200721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做好2007年全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全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各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宁波地区除外)。

二、补助范围

抢救和保护补助费补助的范围主要包括我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以下5类档案:

1、入选国家和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档案。

2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31949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具有重要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土地、婚姻等档案和重大活动档案;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活动的声像等档案;其他具有全省乃至全国意义的档案。

5、经省档案局鉴定和确认的其他重点档案。

本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为:

1、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属于以上5类抢救和保护范围档案的费用。

2、档案修复费。指档案的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项目的费用,及专项设备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3、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制作等项目的费用。

4、特藏库改造费。指库房改造、特殊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申报要求、截止日期和程序

1、申报要求。补助费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周期应在12月以内,实施周期超过12个月的较大项目,应按专题或时间阶段划分成几个小项目分批进行申报和实施;申报补助的项目应在以前年度未曾受理,或项目内容(指抢救具体内容、补助费的使用范围等)不重复。

2、申报截止日期为2007531日。

3、申报程序。申请单位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报送正式申请报告,并填写《浙江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书》),连同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等项目材料,各上报1份给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报省档案局的《申报书》需同时提供对应电子表格)。分批实施的项目,需同时附送前一期项目的实施情况总结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文字材料。已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报书》和其他项目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翔实,项目名称拟写规范,否则不予受理。

省档案局将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内容、价值、可行性等情况,推荐部分项目申请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经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需按《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要求,补充有关申报材料。

四、申报注意事项

《申请书》和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等项目材料是开展项目评审最重要的依据,必须按规范要求申报。坚持按项目申报的原则,较大项目必须按照专题组织申报(确实难以区分的项目,可按“全宗—时间阶段”组织申报),小项目可按照全宗组织申报;项目名称既要能全面准确地反映项目内容,又要简练规范,并具有唯一性;项目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规范;征集类项目应有明确的线索和具体量化方案。

希望各地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全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经费项目的申报、核查和资金配套工作。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不实情况,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将暂停核批所在地区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申报过程中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档案局联系。联系人:赵雪丽,电话:85211192,梁绍红,电话:85115901

附件:浙江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73


附件下载 :浙江省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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