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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8-10-22 作者:业务处 信息来源:浙江档案局 浏览次数:

浙档〔200846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发挥各级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

2008630

 

浙江省国家综合档案馆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规范(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本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政治文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1.2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工作。

1.3基本要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解决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所需场地、设施、设备、经费和人员等条件,制定政府公开信息报送机制,督促同级政府机关部门及时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各项制度,做好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积极地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被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的档案馆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制度,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转送、审批和答复程序,建立畅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审批机制。

2 条件建设

2.1场地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在馆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可以是专门的查阅室,也可与馆藏档案查阅场所合二为一。为了方便利用者,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也可以设在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便于群众利用的场地。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面积能满足日常利用人次的需要。

2.2设施及设备

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开放式档案柜(架),用于陈列政府及同级职能部门报送的政府信息。根据利用人次、规模,配置计算机、复印机、多媒体触摸屏等必要的查阅设备。

设立服务咨询台、资料索取点、导向指示牌等便民服务设施,营造一个宽松、舒适、便利的利用环境。

2.3人员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接待和利用工作,建立根据利用需求灵活调配其他人员参与接待工作的机制。

2.4经费

各级档案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运行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日常工作的开展。

 

3 制度建设

3.1报送制度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本级行政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主动送交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收集范围、审核程序、报送要求等规定,同时负责督促同级职能部门及时报送《条例》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3.2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制度、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并设立服务监督和投诉点。

 

4 业务建设

4.1收集

全方位、多渠道做好已公开政府信息的收集工作,加强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婚姻、土地、山林、房产、财税等信息的收集。

在利用机关文件交换中心等正常接收渠道的同时,通过政务网、因特网、区域性电子文件中心等多种渠道和数字化扫描和录入、网上接收、网络采集、数据中心报送等多种形式,加强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目录和全文的接收,缩短报送周期,降低报送成本。

4.2整理

建立科学的分类、整理方案,各类政府信息整理规范有序,按照机关部门或专题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等检索工具,方便查阅利用。

4.3保管

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具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消防工作符合要求,能应付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确保政府信息实体的安全。
  相关网络维护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目录和全文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安全。

4.4利用

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实行工作日对外开放,有条件的档案馆也可在休息日对外开放。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注意服务窗口的形象礼仪,熟知查阅政府信息的相关要求,并能主动、耐心、周到地为利用者提供服务。

开展政府公开信息数字化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数据库,利用档案网站等平台对外发布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全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网上检索和浏览。

适时编印馆藏政府信息目录,向公众提供更有效、便捷的二次加工信息,方便群众利用。

结合实际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代查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不定期地开展送政府信息“下乡”、“进社区”等活动。

4.5宣传

应与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联系,积极开展查阅场所服务项目、利用效果等有关宣传,并结合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心的话题,适时在公众场所和基层推出一些服务新举措。

 

5 附则

本规范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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