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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2008-10-22 作者:业务处 信息来源:浙江档案局 浏览次数:

档函[2007]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

200745,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5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条例》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条例》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

《条例》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它赋予了各级国家档案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职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以此为契机,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要大胆创新服务机制,研究解决如何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如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与馆藏已开放档案利用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馆藏档案利用工作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长效服务机制等问题。通过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推动和促进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充分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在距《条例》正式实施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各级国家档案馆要抓紧时间,全面、充分地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级国家档案馆要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要以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配备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通过现场查阅及互联网等手段,为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优化查阅环境,提高利用服务水平,为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保障。不具备相应设施、设备条件的档案馆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尽快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需要的场所和设备问题。

二要切实保障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齐全完整和及时送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级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并具体督查指导有关单位,确保本地区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信息齐全完整地及时送交。有条件的国家档案馆要在电子文件中心平台上建立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和全文机读数据库,提供网上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用需求。

三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当地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地报道国家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开馆时间,宣传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实例和效果,为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送政府公开信息进社区、街道、乡镇,印制宣传品等形式,为公众查阅和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四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制度。要把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利用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使档案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条例》实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作为档案部门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本地区档案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通过考核、评比、奖惩,把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档案局

OO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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