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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在全省民营企业中开展“档案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2009-07-02 作者: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浙江档案局 浏览次数:

浙档发〔200926

各市档案局

为深入开展“双服务推进年”活动,促进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我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民营企业中组织开展“档案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类型和条件

根据我省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特点,“档案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目标将分“档案管理规范化示范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示范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示范企业”、“产品档案管理示范企业”、“客户档案管理示范企业”、“企业文化档案管理示范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等七种类型。

创建基本条件如下:

1.依法治档,未发生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2.将档案工作作为提升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中,建立了适合企业实际的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安全保管,配备了档案管理人员,健全了档案管理网络;

3.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4.各企业申报各种类型“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的,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档案管理规范化示范企业”的,应建立了完善的企业档案工作体制和机制,各类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档案开发利用工作成效明显,目标管理已通过省级以上认定或评为省级优秀的;

2)申报“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的,应建立了完备规范的专利、品牌等知识产权档案,并在知识产权档案的开发利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3)申报“产品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的,应建立了完备规范的产品档案,并在产品档案的开发利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4)申报“信用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的,应建立了完备规范的企业信用档案,并在信用档案的开发利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5)申报“客户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的,应建立了完备规范的客户档案,并在客户档案的开发利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6)申报“企业文化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的,应建立了完备规范的企业文化档案,并服务企业文化建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7)申报“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应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了企业信息化整体规划,基本建成企业数字化档案室,在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创建办法和名额分配

“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的创建,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市档案局审核推荐,省档案局最后审定的办法。

各市档案局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符合条件的创建对象。要加强对创建企业的指导服务,通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创建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水平。

请各市档案局于20098月前将审核推荐的“档案管理示范企业”名单和“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申报审批表(见附件)报省档案局,省档案局经汇总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名额分配如下: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每类示范企业各推荐2家,其他市各推荐1家。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把开展“档案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作为实现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全面推进、重点提升”目标的重要载体,与“双服务推进年”活动和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安排,抓好落实,力求实效。

开展“档案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要坚持企业自愿和为企业服务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市、县档案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引导,吸引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同时要严格掌握标准,确保“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的先进性、示范性和带动性,以此推动全省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联系人:金向军,联系电话:(057185113166

附件:“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申报审批表

浙江省档案局

200956

 


附件下载 :“档案管理示范企业”申报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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