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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天地 Practice Field / 10期


发布日期: 2012 - 12 - 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档案局


城市记忆保护与历史建筑建档

文 / 毕燕苹

    每个城市都保留着一些独特的历史建筑,这些打上了历史印记的老建筑,构成了一座城市独一无二的记忆。可以说,保护城市记忆,就要从保护城市的历史建筑开始。而为历史建筑建档,正是城建档案部门的职责所在。

    一、城市记忆与历史建筑的定义
   “城市记忆是一个城市形成、变化和演进的轨迹和印痕,是由一系列代表不同时期的历史文献资源、建筑、街道和文物古迹等历史坐标串联而成的,是一个城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的象征。”从其构成要素看,城市记忆由记忆主体和记忆社会客体两部分构成。“记忆主体是所有长期聚居于城市中的人,他们是城市历史的创造者和传承者;记忆客体是在城市的形成、变迁和发展过程中留存下来的人们可感知认识的一切自然物、人造物及抽象的事件和观念等。记忆客体中有一部分是以人可感知认识的物化形式而存在的,如地理景观、建(构)筑物、文物遗迹、民间工艺品、文献资料等,为有形的记忆客体;而另一部分则以概念、符号、特定行为等来表达和传承,如音乐、方言、传说、民俗、信仰、传统工艺技艺等,为无形的记忆客体。”由此可见,历史建筑及其档案属于城市记忆中的有形记忆客体,是构建城市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什么是历史建筑呢?通常历史建筑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和纪念地;其他反映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在本市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2008年颁布的国务院第524号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给“历史建筑”下的定义是:“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本文所指的历史建筑,既包括目前国家文物保护法中被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也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称的历史建筑,即泛指城市中现存的各类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市历史街区中的传统建筑等。
    二、为历史建筑建档的重要意义
   (一)历史建筑是构建城市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城市化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会发现,城市历史建筑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建筑,凝聚了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是历史文化的传承,是一座城市的文脉,记录和展示着一座城市“活”的历史,已成为城市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历史建筑及其档案通过其承载的历史文化元素,把城市建筑与城市历史记忆紧紧联系在一起,我们必须以抢救的姿态去保护好城市历史建筑,进而保护和传承好城市记忆。
   (二)为历史建筑建档,是留存城市记忆的重要途径。城市记忆中对城市形成、变迁和发展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档案文献是其中的重要形式,它用文字和图像等记录工具直接将人类社会活动的信息记录在特定的载体(如纸张、胶片、磁盘、光盘等)上。档案文献对城市历史的记录,较之其他记录工具更具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城市的许多历史建筑,由于年代久远,大多没有档案,或已经散失。为历史建筑建档,为城市历史建筑留下完整、可靠的历史记录,是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保留城市记忆的客观需要。我们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征集和搜集等各种方法,把城市历史建筑的面貌以图文、视频形式真实、详细、直观地保存下来,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延续城市历史记忆。
   (三)为历史建筑建档,是城建档案部门的历史责任。城建档案部门担负着维护城市真实历史面貌、传承历史记忆的重要使命。《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将城市建设档案分为若干类,其中第十大类为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包含有公园、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历史建筑、城市雕塑等7个属类,历史建筑明确地被列入其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可以说,为历史建筑建档,保护好城市记忆,是城建档案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

    三、为历史建筑建档的内容与途径
    历史建筑档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建筑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从各地实践情况看,为历史建筑建档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一)开展历史建筑普查,收集保存历史性建筑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包括历史建筑的坐落地点、产权、建筑年限、占地面积、建筑结构、完损等级、建筑风格、使用现状等方面的材料。
   (二)进行历史建筑的研究考证,收集保存历史建筑考证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包括确定历史建筑的建造日期,修复次数以及不同时期的改建情况;相关时期城市及周边历史环境发展资料、文献,如历史传说故事、民谣、儿歌等;挖掘地方民俗习惯,如节庆婚庆习俗、饮食习俗等。
   (三)进行历史建筑实地勘测,收集保存历史建筑实地勘测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实地勘测工作一般应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去完成,城建档案部门可以组织并参与。整个工作基本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对于历史建筑及其结构进行现状描述。采用方法包括:文字、图像及构件编号等。第二部分,针对历史建筑本身,实地进行考古和测绘,弄清楚历史建筑最初及最终的形态,它们的技术成分、工程结构等,以确定建筑材料的损坏程度及其寿命。最终成果包括历史建筑现状测绘图、文字及图像等。
   (四)主动拍摄形成历史建筑声像档案。声像档案因其真实、生动、形象等鲜明特点,具有其他类别档案无可替代的作用和无法比拟的价值。城建档案部门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将城市历史建筑用照片、视频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全面、系统的历史建筑声像档案,为城市留下更加生动、鲜活的记忆。
   (五)跟踪收集历史建筑维修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城建档案部门应参加历史建筑维修的竣工验收,及时收集相关档案,包括历史建筑修复方案、历史建筑修复设计图(施工图)、修复措施说明等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 收集保存历史建筑使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包括历史建筑的权属变化、使用管理规定、经营租赁协议等材料。
    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老街区、老建筑正从我们的视线中慢慢消失。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建档案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历史建筑的建档工作,努力为我们生活的这座城市留存更加丰富的记忆,为子孙后代留存珍贵的建筑文化遗产。

                                                                  作者单位:金华市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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