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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旗人外出为何需请假

2013-01-27 作者:肖婷婷 信息来源:中国档案报 浏览次数:

在京旗人官兵户口册

 八旗制度是清代重要的军事、社会组织形态,被编入八旗的人统称为旗人。清政府通过官缺等制度来确保旗人官居要职,巩固他们的社会地位;通过“封爵授地”“计丁给地”等政策保护旗人的旗地,保证了他们的经济地位;通过“犯罪免发遣”等法律条文减轻对旗人的刑罚执行力度,使他们充分享受法律特权。

 旗籍对于旗人来说极为重要,因为它既是旗人身份的象征,也是旗人任职、补缺的重要依据。所以,清政府对八旗旗籍的管理十分严格。

旗人外出需请假

 清朝初期,清政府规定各旗人丁每3年编审旗籍一次,一牛录编壮丁300名,后又改为一牛录编壮丁200名。对于八旗旗人而言,每逢编审之年,无论是在京还是在屯,都由该属地官员核对其族谱。待官员查验无误后,才准入册。

 在清代,上至达官贵人下至普通旗人,凡是有档册可查,属于八旗氏族(各姓氏)的,皆被视为“正户”。除了正户旗人外还有另户旗人,另户是指正户旗人的子弟长大成人另立门户后的户口。其实,每3年一次编审旗籍,主要是针对那些刚刚成年的旗人,或是新立门户的旗人。

 旗人拥有自己的属地,清政府为了便于管理旗籍、旗地,对旗人外出有着严格的规定。雍正七年(1729),刑部明文规定:凡是旗人需要外出离开属地,必须向该地官员禀报,将因为何事前往何处及申请离开属地的期限详细上报存档,并由官员发给印票。按时回到属地的旗人交回印票,官员注销存档。如有归期未回或者已返回属地但未交还印票的旗人,则施刑50鞭;有不申领印票外出或是持有印票前往别处的旗人,一经发现,等回属地后,施刑100鞭。

 到了清朝中后期,因旗人仅靠旗地生存已有困难,所以清政府对旗人外出的政策有所松动。道光五年(1826),刑部规定:旗人告假外出无论前往何处必须向参领汇报注册在案,由佐领发给通行证。此时,旗人可以外出自谋生路,没有强制的告假期限。当旗人有事耽搁无法按时回属地,可向所在地的地方官员禀明,由该地官员行文给旗人属地,等其回到属地后仍享有挑补差事的权利。如果旗人外出超出限期并且未及时向所在地官员禀明情况,则消除旗籍。清政府为了便于管理,命各地参领(下辖佐领若干)需将旗人外出及所在地情况及时汇报给都统(每一旗的最高军政长官),年末,由都统统一汇总给户部、刑部查办。

旗人出逃严惩不贷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无视规定的旗人,清政府也有着一系列的惩处措施。

 清朝初期,统治者需要稳定政局,所以在制定法律时相当严格,其中便针对旗人外出不回属地这一情况,做出了明文规定。顺治九年(1652),刑部规定:凡旗人私自外出不回属地者,视为出逃,出逃一次者被抓回后,施刑100鞭,同时在脸上用汉字刺上“逃人”字样示众,若出逃两次被抓则就地处死。到了顺治十八年(1661)才调整为出逃四次再处以死刑,因出逃处以死刑者,即使是遇到皇帝大赦也不能被赦免。

 到了康熙至乾隆年间,这三位皇帝对于旗人外出不归属地的态度变得相对温和了一些。凡是在京旗人逃走,在一个月内拿获或是自行投回(自首)者,按照旧例治罪,交由该旗人属地官员管束。超出一个月没有自行投回而被抓的旗人,如是满洲、蒙古旗人便连同妻儿发往偏远地区当差,归当地将军管束。年末,表现良好者,可加入当地旗籍并按规定领取粮食和当差;屡教不改者,则连同妻儿再发往更为偏远、环境更加恶劣的地区,交由地方官管束,任其自生自灭。如是汉军旗人,按照出逃次数确定流放距离并消除旗籍。

 道光五年(1836),清政府出台了针对京旗官员出逃的法律专文,即京旗官员逃走一次,革除官职,消除旗籍。

 虽然清政府的惩处措施严格,但也有灵活变通的情况。满洲、蒙古旗人告假外出后,因在外时间长久或者在当地娶有妻室,只要旗人自愿放弃旗地及旗籍,即可向所在地官员禀明情况编入民籍。

为外出不惜造假

 虽然,清政府对旗人外出管理得如此森严,但是有些旗人仍会想方设法地离开属地。《清实录》中就记载着一些关于旗人为了外出不惜伪造印票的案例。

 众所周知,旗人需要持属地官员发给的印票才能外出。有些无法通过官府审批仍想私自外出的旗人便想通过假印票蒙混过关,离开属地。那么,这就滋生出一些利用职务之便“办假证”谋取私利的官差。道光十年(1829),山东的试用县丞被免职发遣赎罪,就是因为他的属下为旗人伪造印票,他有失察之责。经此案件,清政府又追查出在山西的试用通判管辖下也有旗人持假印票离开属地的情况,最后对该地官员进行了免职处理,并严查涉案人员,捉拿出逃旗人。

 普通旗人可以靠办假印票离开属地,而宗室、旗人官员则另有一套方法。他们以报丧、省亲、修坟等借口告假离开属地。嘉庆二十年(1815),一直居住于盛京(今沈阳)地区的宗室盛云,因女儿出嫁便告假来到京城。眼看返回期限临近,他以突患腿疾需在京城休养为由拖延时间。谁曾想,盛云在聚众赌博时打伤兵役,而被识破腿疾一说纯属谎言,最终他被送入宗人府严审治罪。道光十六年(1835),浙江衢州镇标右营都司伊成额称病告假,并申请赴他省就医,之后便杳无音讯。刑部随后派出步军统领衙门衙役缉拿。最终,伊成额因知法犯法,有辱官方形象,被刑部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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