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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时空的《芳溪堰档案》

2013-11-05 作者:潘建英 谷慧香 信息来源:中国档案报 浏览次数:

芳溪二堰水系图 (此档案现存于浙江松阳县档案馆)

 浙江松阳自古有“处州粮仓”之美名,老话说:“处州吃粮靠松阳。”松阳的农耕是江南农耕文化的样板,而堰渠则是松阳农耕文化的重要部分。人们在溪中筑坝,让坝横卧溪中,借以抬高堰坝上游水位,以引溪水自流灌溉。于是,一条条凝聚古人智慧的堰渠就出现了。据《松阳县志》记载,明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有堰坝42条;1926年,全境有大小古堰坝122条,芳溪堰便是其中一条著名的古堰坝。

 松阳县档案馆现保存着从明嘉靖九年(1530年)至清光绪九年(1883年)353年间,历代县府有关芳溪堰水事的榜文和判决等22件档案,合称《芳溪堰档案》,其中包括水系图1幅、石碑拓文l件、16位县令原始文稿手迹20件,从中我们可以了解芳溪堰灌区的水旱灾情和水事纠纷的情况。

 《芳溪堰档案》中仅有的一幅水系图为芳溪堰二堰的水系图。该图为手绘,详细绘制了芳溪二堰的水脉走向,且堰边设置的6个水碓房也画得清清楚楚。最为难得的是,这幅图清晰地画出了50多个水演(通“眼”字,即涵洞口),对于农业耕种具有重要作用。

 20件县令原始文稿手迹中有9件为组织修补堰坝的批示,其中年代最久远的一份公告是明嘉靖九年(1530年)八月初四县令对芳溪堰修复水利呈状的指示。据《松阳县水利志》记载:“嘉靖九年春,大水。芳溪二堰坝被冲,水不上渠,致一方田禾无收。”故而当年八月民众拜会县令,请求县衙组织修复堰坝。于是县令作出指示公告百姓,原文如下:“十四都芳溪堰首孙旻璋、周庆延、周明理等,呈为民情水利乞儿究照田摆工修筑堰塘。事因祖设有芳溪第二堰,坐落十三等都,芳溪源口灌澳十三、四、五等都,计田二百余倾(顷),照田编摊修筑。到今上年节,被洪水冲坏,田土苦洒已致一方人民田禾无收。准奉明示璋等众议,会同堰甲照田各出财本,雇请匠人用石筑砌长流澳田,兑得下年失收,有等承利恃顽洪文立、郑其师、叶小七、刘尚等违党不肯随众出贴雇工,只得备情望明。台呈告示乞赐怜准民情批下执照,着令该都里老公摊出贴众,兑承利人户洪文立等恃顽不行,照众里合具呈须至呈者。嘉靖九年八月初四日呈状。”县令批示如下:“仰堰长会同该耆里老照田均贴工食修筑,勿迟。执照。”公告上面清楚地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和组织摊派贴工的操作方法,并盖有“松阳县印”。

 从这些修复芳溪堰的告示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芳溪两堰一般设有堰首(堰长)2至6名,负责堰坝的日常管理和查看堰坝情况、向上级呈报水利民情和组织执行修复堰坝等工作。明、清年间,洪水多次泛滥,芳溪堰不同程度被毁,百姓饱受水患之灾。明、清朝历届松阳县令都非常重视芳溪堰的水利工程,多次发文批示修复芳溪堰,由此可见芳溪堰在新兴、樟溪两乡农业灌溉中的重要作用。

 另外,由于芳溪两条堰同引十三都源芳溪坑水,相距较近,且分别属于新兴、樟溪两乡,因而遇到干旱年景时,两乡之间、诸村之际常有水事纠纷。《芳溪堰档案》中的11件县令告示手迹,有指令分水灌溉的,有调解纠纷的,还有审理争水斗殴伤人案的,总之都和水利纷争有关。《松阳县水利志》记载: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夏,大旱。芳溪堰十四都堰首周某等人和十三都代表刘某等人虽于六月达成合约,复筑堰坝,但在实施按田亩数分水的过程中,各村为争取多分水而谎报田亩数,导致数据不实,双方矛盾升级。为了及时解决纠纷以免影响当年农业生产,第二年四月,县令李钟秀重新登记芳溪堰灌溉区田亩数并发出告示,要求各村德高望重的老人对本村的田亩数进行重新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田数、户主姓名、是否租种等。村里登记好后上报乡里复查,最后报县里。另在各家田边树立4块木桩,上面写明户主、面积等情况,县令将不定期亲自抽查。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八月,县令李钟秀亲立《芳溪二堰水期碑记》于芳溪堰侧,明令规定各坦严格按照水期轮流灌溉:“道府批查芳溪二堰乃岗坞、力溪、源口先民创始。从今开始,力溪、岗坞水期共6日;然后源口水期5日;再然后搪头、后肖四村和高岸、大齐五坦水期共3日。所有总共14天为一轮,周而复始轮流,不得违约。通知各坦居民知晓。”这块碑至今还在,芳溪堰档案中的唯一一张碑文正是拓于此碑。

 《芳溪堰档案》兼具系统性和地方性,对于研究古代水利工程和农耕等具有极高的价值;对于研究古代公告批文格式也具有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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