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它与契纸、借据、收据等总称为契据,史学界统称之为契据文书。历史上契据文书种类很多,内容极为丰富,有土地的买卖、典当、佃种、顶耕契约,房屋的买卖、典当、出租、转租契约,人口买卖文书,银米借贷契约,分家文书,合伙经营文书,征收租、赋文书等等。这些契据文书大都有一定的格式,其内容有当事人双方、中证人,所议物品的数量、价格,立约时间,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以及违约时的制裁等等。 江苏省苏州市档案馆馆藏契据文书档案散落在各个全宗中,尤以银行与企业的为多,可能是上述单位涉及经营活动的缘故,文书内容以土地的买卖、招租,房屋买卖和租赁为主,少量为抵押借据。在这些档案中,有一份卖儿契约令人震惊。 当下独生子女受到家中长辈百般疼爱,无忧无虑地快乐成长,在他们看来,卖儿卖女也只是小说、电影等文艺作品里的故事。每当笔者从他人的文中或口中读到或听到买卖儿女的故事时,总想着它的虚构成分;但当真实世界发生的故事以一纸文书的形式呈现眼前时,一种揪心的震撼袭上心头。1923年,刘富卿与陈氏立下一张绝卖文书,所卖之物是刘家的亲生儿子。刘富卿与妻子刘张氏接连生下3个儿子,家庭负担沉重,实在无力抚养幼子,无奈之下委托顾振贵作保人,将小儿子卖给陈氏,双方说定价格为5块银洋。这就是93年前一个男孩的身价,我们可以想象刘家卖掉儿子后的痛苦心情,却无从探知这个孩子以后的生活与经历。但,当时留下的红纸黑字清清楚楚地表明了买卖双方的意愿: 立绝卖笔据人刘富卿仝妻刘张氏,今因家道贫苦,日食难敷,所生第三子无力扶养,恳求顾君说合于陈姓,永远为子,当收银洋伍元,此卖之后永无纠葛。倘有天年恃气一切等情均于刘姓无干,日后长大成人均归陈姓为子,于刘姓毫无相干,亦无借词探望。今欲有凭,立此笔据存照。刘老大现年一岁,七月初十日寅时建生。 民国拾贰年(1923)古历十一月十二日立 绝卖人刘富卿 妻刘张氏 中保人顾振贵 
1923年,刘富卿与陈氏立下的绝卖文书,所卖之物是刘家的亲生儿子。 这份契据文书比较详细地说明了刘家卖儿子的原因、买卖价钱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面有绝卖人刘富卿夫妇、保人顾振贵签字画押。年仅1岁的小孩还没认清爹娘的脸,还没喊声爹娘,就与亲生父母活生生地分开了,且将与他们永无瓜葛,父母不得探视儿子。5块银洋换来一个鲜活的小生命,对陈氏来说可以添补无子嗣的空虚,增加了做父母的幸福感;对刘富卿夫妇来说,不仅为儿子寻到一个有利于成长的环境,而且暂时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毕竟在那个年代5块银洋足以维持一段日子的生活开支。苏州历来是发达富饶之地,富贵之家极尽豪华奢侈,但那些穷困潦倒的人家也不在少数,真应了一句话:“天堂里有哭声,地狱里有笑声。”这份卖儿契约多少反映了20世纪20年代初苏州贫民的生存状态。 江苏省常熟市档案馆也收藏了一件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的卖女契约文书,余有才因为家庭人口众多,生活无计,走投无路之下,与妻子商量后,征得全家人的同意,以龙洋70元的价格将5岁的第四个女儿卖给李宝珠,“或作女,或作媳,悉听从李氏之便”。余有才在卖女契约文书中说明,如果家族内有人为此生事,一切皆由他负责,“不得连累买主李姓”。 出现在世俗生活中的各种契据文书是研究经济史、民族史的重要史料,它记述了大量正史、野史、文集、笔记、方志未曾涉及的重要事实,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而上述所言两份卖儿卖女契约文书却令人深思,可谓一纸文书,写尽凄凉,带着喜气的红纸上却隐藏着卖家的串串泪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