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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电话用户缴费手折

2013-05-13 作者:胡荣华 信息来源:天津档案与历史 浏览次数:

 “当月话费当月缴清”“缴费请利用本票或支票”,在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天津市内电话用户缴费手折》上,明确地对当年天津市内电话的缴费时限、缴费原则及缴费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天津市内电话用户缴费手折

 1875年,美国人亚历山大•贝尔因实验事故,偶然发现了2块置于不同地方的铁片因电磁感应而同时振动发声,随后利用电磁感性原理,试制出世界上第一部传递声音的机器——磁电电话机。从此,电话这个方便民生的伟大发明问世了。

 在电话发明之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众普遍使用邮驿递送信件的传统方式来传递远距离的信息,这种方式耗时耗力。中国也不例外。中国人正式使用电话是在19世纪末,而天津则开风气之先。

 鸦片战争后,受租界外国人办公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天津的衙署官邸中,开始出现电话的身影。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电报官局兼办了只供衙署官邸使用的电话。这是中国电话之始。从晚清至民国,天津电话事务先后归清政府天津电话局、清政府邮传部天津电话局、民国交通部天津电信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邮政电信资源进行了整合,于1949年11月1日,在中央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在各地设立了电信局,分管各地邮政和电信事业。在天津执行这一职责的机关为天津电信局,对电话事务的管理包含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科技发展的限制,电话安装成本及后期使用维护费均较为高昂,这些都制约了私家电话的安装使用,除了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一般居民家中很少安装电话。普通居民如有急事需要电话通知,也多使用街道居委会安装的公用电话。

 按照当时的电话使用管理规定,不管是个人使用还是单位使用,电话的法定归属人均需定时向各地的电信局缴纳电话费。在那个电子信息技术缺乏的年代,这种纸质的电话用户缴费手折是电信部门方便顾客使用,进行预存款、缴纳电话费、结算及查询的主要工具和凭证。当时的天津市电信局规定,《电话用户缴费手折》是用户电话缴费的主要凭据。

天津市内电话用户缴费手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的天津电信局在管理电话缴费上,采取如下原则,第一,当月缴费原则。月租费在月初缴清,可以提前预缴2个月以上的月租费。第二,不缴费惩罚原则。对于逾期不缴费的行业,如果用户在月底之前仍未缴纳月租费,天津市电信局有权在次月月初予以“停活”,即停机,停活期间,月租费逐月累加。停活后10日内将上月电话月租费缴清,即予复活(即开机),如逾期仍不缴付的,天津市电信局有权拆除其电话装置并撤销该电话号码。第三,惩罚可中断原则。如果用户在停机10天后,尚未拆机之前,不管期间是否已执行停机,向电信局补缴所欠话费及滞纳金的,可恢复通话。第四,缴费程序规范原则。用户缴费时,应该由收费处经办人在电话月租费收据及存根上,分别填明应收人民券数目,并加盖日戳名章,存根联归收费处留存,原手折退还用户收执。如果用户需要收据报销的,可将手折内盖有收费处日戳及经手人名章的收据联撕下即可。如果手折内未按规定盖有收费处日戳及经收人名章的收据,均为无效收据。缴费行为无效。这些原则被列入手折内的《使用办法》条款中,以协助顾客了解并履行缴费义务。

 另外,天津电信局还强调了电话缴费手折的管理费问题以及相关话费办理程序的区别对待问题。即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用户遗失缴费手折,或者缴费手折遭受损坏,用户要求补发的,应该缴纳成本费每本1500元(旧币)。用户每月记账打长途电话的,其话费由电信局按月另行下单通知,不并入市内电话用户缴费手折。

 当时的电话用户缴纳电话费的途径有多种,第一种是在电信局营业处缴纳,天津市电信局在赤峰道、河北路、大沽路共设有13处营业处,用户可以到这些营业网点缴纳话费;第二种是到邮政局代收缴纳,全市有包括大王庄、解放北路、郭庄子在内的8个邮政局代收处可供市民缴纳话费;第三种是在人民银行代收处缴纳,一经路、西开大街、建物大街、七区北门外大街等14处人民银行设有电话费的缴纳窗口。多种可选择的途径,为用户缴纳电话费大开方便之门。

 企业和票据发行机关合作,利用票证的富余页面做广告这种商业模式,在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天津市内电话用户缴费手折》上也露出端倪。在手折的背面,用白底蓝画的方式,登出了“中央电器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交流长短波超外差式五灯202收音机和“日月牌”电池的广告。蓝黑色的“伟大的‘三反’运动后工人阶级发挥了高度的创造力的表现”等宣传语,则隐现了当时的政治社会氛围,带有一定的时代精神。

 应该说,这份手折不仅记录了天津电话事业的发展片段,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对民生事业的积极关注和作为,彰显了一定的时代特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它都是一份有历史意义和研究价值的宝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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