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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档案中的“小金莲”

2013-06-14 信息来源:四川省档案局馆网 浏览次数:

光绪三十年(1904年)重庆府出示的劝告民众不要缠足的晓谕

 

宣统元年(1909年)四川省巡警道出示的禁止缠足的晓谕

  小金莲,指中国古代缠足妇女的小脚。在当时社会,盈盈一握的三寸“小金莲”,是男人审美的主流,如果汉族女子没有一双这样的“小金莲”,就很难找到婆家。为此,很多汉族女性从几岁开始就要受到缠足的摧残,终身行动不便。林语堂先生曾描述过女子缠足后的步态:中国女子的缠足,完全地改变了女子的风采和步态,“其作用等于摩登姑娘穿高跟皮鞋,且产生了一种极拘谨纤婉的步态,使整个身躯形成弱不禁风,摇摇欲倒,以产生楚楚可怜的感觉”。但是女性却为此付出了诸多艰辛和泪水,缠足造成的畸形、骨折和终身的行动不便,给女性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的摧残!

 不过,清朝的最高统治者却并不认同这种缠足之美。有档案记载,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皇太极就下令禁止妇女“束发裹足”。顺治十七年(1660年),规定有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三年(1664年)再申前令,但此时缠足之风已是难以停止,到康熙七年(1668年)只好罢禁。清末的太平天国也曾推行反缠足,但最终未能成功。到了晚清,许多知识分子认为缠足造成中国妇女的羸弱,进而影响到整个民族及国家的力量,是中国落后的象征之一,因此反缠足运动逐渐兴起。

 四川省档案馆藏内有两份晚清时期关于禁止缠足的晓谕。第一份是光绪三十年(1904年)重庆府出示的劝告民众不要缠足的晓谕,其中提到“以强国莫先于强种,欲种之强必使传种之女子形完神全而后有致强之一日”,把禁止缠足提升到了强国强种的高度。第二份是宣统元年(1909年)四川省巡警道出示的禁止缠足的晓谕,该告示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解释了禁止缠足的好处,并对“放足”的后顾之忧进行了详细的解答,而且制定可行措施,将对40岁以下妇女继续缠足或已缠不放者进行罚款,并将罚款用于兴办女学堂、女工厂。

 时至民国,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发布命令,通饬全国劝禁缠足,不缠足运动更加轰轰烈烈地在全国展开。各地方政府采取种种具体措施实行“放足”,提出“不要小脚女为妻”的口号,甚至规定“25岁以下小足女子,不准在马路上行走”,向缠足女子征收“小脚捐”等方式促使女子脚之解放。至此,“缠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国的缠足风俗开始从大城市消失,并逐渐影响到偏远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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