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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记忆 Zhejiang Memory / 6期


发布日期: 2013 - 07 - 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档案局


清水江分家文书档案考析

文/谢开键

    秦代以来,分家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民间习惯长期存在。唐朝之后历代王朝,均将分家纳入国家法的范围。《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后,分家退出国家法,至今仍以民间习惯的形态保留在中国农村[1]。
    贵州省天柱地区保存有大量清代至民国的分家文书档案,本文拟以当地现存的分家文书档案为中心,从分家析产的方法、原则和分家文书档案的凭中、凭证等方面,对当地分家文书档案进行考察与分析。本文所引用的文书档案均来自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与天柱县档案馆合编的《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天柱卷》。因天柱是苗、侗等少数民族的聚居之所,故论述之时需考虑他们的民族习惯。

    一、分家析产的方法及原则 
   (一)分家析产的方法
    分家的方法,通常是“请凭房族或亲族”,且一般是房族或亲族中的长辈来主持财产的分配,之后以族人、母亲的娘家人为中人见证分家,以确保分家的公平性。在分割财产时,若分家者父母尚在,则需留有一定养老田以供父母养老之用;另有给长子长孙留有长子田或长孙田。再者便是将家产良莠混搭,分成若干份,并冠有字号。如林启玉、林启禄、林启钫三兄弟分家,编有“桃”、“李”、“杏”三阄(文书档案编号:GT—027—026)[2];龙锦林为三子分家编有“天”、“地”、“人”三阄(文书档案编号:GT—022—004)[3];龙则汉兄弟等人将家产四股均分,并编为“元”、“亨”、“利”、“贞”四阄(文书档案编号:GT—021—252)[4];潘光林为五子分家时,将家业编为“天”、“地”、“日”、“月”、“星”五阄(文书档案编号:GT—014—168)[5]等等。
    分家文书如此编号,体现了先辈对后代寄予美好的祝愿和期望。阄书编好后,便开始抓阄,抓到某字号阄书则该字号所定之产业便归抓阄者所有,并且不得反悔。 
   (二)分家析产原则
    分家一般是遵循“诸子均分”原则,即将财产平分与各子,如民国二十三年(1934),潘积文将家产四股均分与四子(文书档案编号:GT—014—010)[6];舒伟吉将“祖遗之业,其有屋宇田地、山坡、园场、竹山、油树、油桃什物等项”,品搭二股均分与二子(文书档案编号:GT—015—098)[7]。除“诸子均分”原则之外,亦有遵循“公平”原则者,兹以“长子田”为例加以说明。
    所谓长子田是指分家析产时,先为长子留一份田地,余下财产再由长子与诸子平分。天柱地区为苗、侗等少数民族聚居之所,苗、侗民族在分家时有为长子留“长子田”、“长子山”的习惯,如苗族“长子因分家后没有能力建房的,在分家时还多分一点长子田或长子山,补助其建造房屋”[8],侗族分家时先给兄长留下“长子田”之后再将家产均分[9]。
    涉及长子田的分家文书档案诸如同治四年(1865)吴绍美等人为本房吴运松兄弟分家时,将“猪冲口田一坵,计谷四箩,除与运松以作长子田”(文书档案编号:GT—018—035)[10];民国三年(1914),吴泽坤兄弟三人分家之时,在“地字号”分家文书档案的外批中提到“地字号园地平教化派落中间壹股,屋脚田壹坵,并林(泽林)、祥(泽祥)上下墦土壹冲,除与长子油山林斗左膀乙(一)团”(文书档案编号:GT—038—110,“地字号”)[11],于“天字号”文书档案外批中再次说到“除墓老祖遗外,皆是长者所置。而二弟虽则务农,仅供半年之粮。凡一切婚娶、父母丧葬及每年用度各件,由庚寅以来,亦尽为长者经营出资。故再除林、祥上下墦土一冲与长子。此非偏见,神人共知,以后不得争论,违者罪有攸归”(文书档案编号:GT—038—110,“天字号”)[12]等等。
    分家时给长子留有“长子田”之所以能体现分家公平原则,其原因是长子成年早,曾协助父母抚养弟妹,在分家析产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可以多分一点财产[13]。如吴泽坤为家中长子,家产除墓老祖遗外,余皆为泽坤所置,泽林、泽祥虽有务农,但仅供半年之粮。又由庚寅年以来,一切婚娶、父母丧葬及每年用度各件均是泽坤所出,所以泽坤另外分有田产是理所应当,不是偏见,且房族对此亦是持认可的态度。
    分家公平性并非仅体现于兄弟间在分家所得财产是否相等(即诸子均分),而更应该考虑的是他们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否平衡,给长子留“长子田”正是权利义务平衡的体现,能最大程度避免兄弟因对财产分配不公而酿成阋墙悲剧。

    二、分家文书档案的凭中及凭证
    凭中在分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是分家的主持者和监督者,更是解决分家后产生纠纷的仲裁者;凭证是防止分家文书档案造假的重要保证。
   (一)分家文书档案的凭中
    因凭中在分家过程中有着无可言喻的重要作用,故凭中人一般由分家者的父系或母系亲属充当。
    1.母系亲属为分家凭中者。此一般为分家者之母舅,母舅在中国传统社会有着特殊的地位。费孝通认为:“在我们这个以父权为中心的社会中,也是常常要借重母舅来执行很多父亲所为难的事……当儿子们要分家时,主持公道的又是母舅,因为在这种场合下,亲子间的感情使父亲不易公平执行社会立法。”[14]林耀华指出:“任何兄弟分家,通常只有舅舅才是最合适的仲裁人选。”[15]更为直接论述西南地区舅权的是彭兆荣,他于《西南舅权论》提到:舅权的社会功能很广,包括婚姻、分家、丧事及一系列重大家庭变故都需要母舅来解决[16]。举例来说,罗幸才为子罗永光、罗永晃分家时,请母舅龙发生为凭中(文书档案编号:GT—006—017)[17];咸丰十一年(1861)周万福、周万寿兄弟分家,请凭母舅潘运才为中人(文书档案编号:GT—034—057)[18]等。李士祥将分家者之母系亲属任凭中人的现象归纳为“母舅原则”[19],此原则在一定的范围内是符合该地区实际情况的,但是并未能展现整体情况,因为父系亲属为分家凭中人的范围较母系亲属要广且更为常见。 
    2.父系亲属为分家凭中者。族人为分家凭中人的情况十分普遍,不胜枚举,故挑选几份列表如下:

表1天柱地区分家文书档案中族人充当凭中人情况示例表

文书档案编号        凭中人
GT—038—179        凭房族、凭亲戚
GT—004—037        族人、族翁、凭戚友人
GT—012—073        凭亲戚 凭房族
GT—040—102        凭亲戚
GT—014—056        凭房族
GT—015—083        凭亲戚
GT—002—031        凭房族、凭亲戚
GT—039—018        房族
GT—022—004        凭房族、凭亲戚

资料来源:天柱县档案馆

    以上仅是列举部分族人为分家中见人的情况,一般凭中人有1至10数人不等。当地分家的中见人是“族戚为证原则”和“母舅原则”双轨并行的,并且有主次之分,从现存分家文书档案充当凭中人的情况来看,是以“族戚为证”为主,“母舅原则”为次的。无论是父系亲属或是母系亲属担任分家的凭中人,他们拥有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都相同,即在分家后发生矛盾纠纷时,凭中人有权力,更应有义务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解决矛盾。 
   (二)分家文书档案中的凭证
    分家的凭证除前文提到文书的字号不同外,还有一种方法,即将数份分家文书依次叠开,在骑缝处书写诸如“富贵发达”(“富贵发达”不仅是防止造假的凭证,同时也表达了先辈对子孙的祝愿和期望,即希望子孙能富裕、显贵、兴旺、腾达)之类的字句,这样每份文书左侧边均有“富贵发达”四字的部分字迹,且各持有者之文书侧边上的字迹不一。此即张传玺所说的款缝制度,或谓之押缝制度[20]。此制度一般用于合同,分家文书书写形式比这更为复杂;合同只是一式两份,分家文书则至少有两张,书写的亦不止两个字。常见书写于分家文书档案的字句有“书立合同,各执一纸”;“永远发达”;“民国卅六年分关合同”;“富贵二字,合同执照”;“人才两发”;“家庆人兴”;“忠孝二合字”等等。

    三、小结
    天柱县是苗、侗等少数民族的聚居场所,其分家文书档案中所体现的一些方法、原则,既受到汉文化的影响,亦保持有本民族的特色。分家常受到家庭内部或外部力量的影响,即分家时的中人有父系和母系亲属,由此可见分家并非单线开展。族人充当分家的凭中,亦说明了当地宗族力量的强大,侧面反映出天柱地区宗族间凝聚力量的情况。在分家文书使用押缝制度,对防止造假,或因造假而导致不必要纠纷起了较为有效的限制作用,这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创新的结果,亦是他们的智慧结晶。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号: 11&ZD096]”和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贵州清水江文书研究”(2011RWXKYB045) 阶段性前期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近500年清水江流域文明发展史研究”(10BZS002)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资料:

[1] 俞江.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近代中国的分家习惯与继承法移植[J].中国社会科学,2005(5):129.
[2][3][4][5][6][7][10][11][12][17][18]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天柱县档案馆.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天柱卷(内部打印本)[M].
[8]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67.
[9] 侗族简史编写组.侗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240.
[13] 刘龙初.试论我国少数民族财产继承制[J].云南社会科学,1996(4):42.
[14] 费孝通.生育制度[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105.
[15] 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M].庄孔韶,林宗成译.北京:三联书店,2008:117.
[16] 彭兆荣.西南舅权论[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85.
[19] 李士祥.18至20世纪中期清水江地区分家析产探析[J].贵州大学学报,2013(2):75.
[20] 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M]//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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