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种体系的演进,既受政治体制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制约,同时也是文种自身自然选择的结果。文种体系的每一次人为规范,从横向看,基本都能全面地表达国家政务中该行移方向的所有事由,因而自足稳定,但从纵向看,同一行移关系的各个相近文种之间,则常常呈现出一些不平衡的状态:文种设置数量多寡不一,文种分工程度粗细有异,文种对公务活动的适应性强弱悬殊。在政务实践中,这些不平衡的因子不断冲击着文种体系的平衡状态:起初往往是外部力量的推动,导致某一文种的适用级别、功能事项重新调整,继而带来相关文种的扩张收缩,分化整合,乃至整个文种体系的重新优化,在优化中达到新的平衡。文种之间的相摩相荡优胜劣汰,构成了文种体系演进的可观图景。本文以民国平行公文的演变为中心,来考察这一图景。
一、法定文种的收缩与非法定文种的补位
(一)政治理念的变迁与咨文的扩张、收缩
平行公文的设置,基于两种行文关系,同级关系和不相隶属关系。行移关系虽然明确,但在遇有无隶属关系而又有地位品级差异的官署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平行文种的设置也各不相同。平行文种的设置有三种状况:其一,侧重考虑有无隶属关系,忽略其地位差异,则平行文设置单一,数量较少;其二,既侧重考虑有无隶属关系,又适当考虑两者地位差异,则平行文设置较多,并且会促成平上文、平下文的设置;其三,刻意强调两者地位差异,而忽略有无隶属关系,则会走入极端,平上文、平下文被纳入上行文和下行文。
前清乃至整个封建社会,尤重身份等级高下,强调行文双方地位差异,也兼顾两者的隶属关系,所以平行文设置较多,且有平上文和平下文。据《清会典》记载,前清设置的平行文有:咨文、移文、关文、牒文、照会等,然后又依据行文双方的等差,在文种内部细分为平上、平行、平下文,如咨内部又分咨呈和咨文,牒文内部又分为牒呈、平牒、故牒。无隶属关系的衙门之间,如果级别相差悬殊,则用上行文和下行文。
及至南京临时政府,倡行上至总统下至巡差一律平等的理念,侧重考虑不同官署之间有无隶属关系,忽略其地位差异,于是基于等级差别而数量繁多的前清平行文失去存在的必要,遂简化为一种咨文。
北洋政府初期,实行责任内阁制政体,将咨文设置为高级政治机关之间往来的特殊平行文。1912年11月的《公文程式》规定“参议院与大总统或国务员之往复文书,以咨行之”,由参议院分别与形式上的执政者总统、实际上的施政者内阁打交道,以期确保内阁对议会负责。由是咨文的使用范围急剧向上收缩。袁世凯颁布《新约法》时,规定国务卿、各部院、各省最高级官署皆直属于大总统,三者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但彼此又有地位差异。这样既能让三者分权掣肘,又可利用前者抑制后者,最终集权于大总统。这种统治策略造就当时的行文设置,既注重官署之间有无隶属关系,又考虑其地位差异,于是平行文的设置相当繁杂,平上文、平下文也死灰复燃。据1914年5月的《公文程式》,咨文的性质演变为平下文,一则为大总统行文立法院时用,二则为政事堂国务卿行文各部院、各省最高官署时用,对方行文用咨呈;三则为各部院行文各省最高官署时用,对方用咨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淡化以官署等级作为划分公文文种的依据,咨文的适用范围又为之一变。据1928年11月修正的《公文程式条例》,咨文的性质简化为同级官署之间的平行文,适用范围扩张为所有官署皆可应用。
从前清到国民政府,由咨文的调整情况可以看出,平行文的设置经历了“繁—简—繁—简”的变迁。公文的工具性特点决定了文种设置的数量需要实现“经济性”与“效益性”的结合。前清的平行文设置过于细密,一般文官难以掌握,违背了经济性原则;而南京临时政府的平行文设置,又过于粗略,分工完全是粗线条的大包大揽,又违背了效益性原则。北洋政府的文种设置,较多地受到政治体制的干预,时常变动,繁乱纷杂。文种的设置不管是细密还是粗略,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文种自身的特点构成冲突,因而埋下变化的种子,于是文种数量在繁简多少之间调节,呈现出一种周期性循环。国民政府时期,外部政治体制干预较少,文种体系的变迁更多是内部自然选择的结果,文种的设置逐渐摆脱身份等级体制的影响,文种数量由繁趋简,文种性质由复杂趋向单一。这种变迁反映了公文工具性的突显,是历史的进步。
(二)咨文的收缩与公函的补位
但凡一个文种性质发生变更,其适用范围扩大或缩小,都会带来其他文种的相应调整,或废置,或补位。1912年11月,咨文的适用范围由所有官署共同使用收缩为高级官署专用后,无隶属关系的普通官署之间出现文种空缺,北洋政府遂设置新的文种以补位。
补位文种的设置通常有三种情形,或者启用此前被废置的同类文种,或者仿造新文种,或者升格当前使用比较广泛的非正式文种,咨文收缩后公函的补位,就属于非正式文种被升格为正式文种的典型。
函,本为书信封套,其用于处理公务,历史颇为悠久。至清代官厅,使用已相当普遍,常于正式公文之外,另附书信一纸,名曰加函。加函多为上官亲笔,以私人情谊商谈问题,较之官样文章更为亲切。一些难办之事,尚在酝酿之中,先以函达,商讨成熟之后再以正式公文定案。一些机密事宜,不便轻泄,则用密函。一些不甚正当事务,不便用正式公文,也用便函往来。因其不受行文规则限制,格式简单,使用自由,一些不甚重要的公务,也取其手续简便,不论上下平行衙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都乐于用函表达。晚清时,函已经被归入房科卷宗,被当作官文书看待,其性质以平行居多。北洋政府《政府公报》第4号目录中已有“公函”栏,此后函在公报上出现越来越多,有称函,有称公函。使用也不统一,《政府公报》第19号目录中,有司法部致工商部咨文,也有司法部致法制局公函。何时用咨,何时用函,各机关莫衷一是。这也正体现了约定俗成性杂体公文的两个特点:一则因为不是法定公文,很少受撰制程序、公文套语和运转途径的束缚,所以书写简便,运用灵活,作为体制内法定公文的补充,应用相当广泛;二则也因为不是法定公文,未经体制规范,一切依赖于习惯,所以适用范围并不统一,书面体式也不规范,性质也不确定,行移方向有多向性特征。
1912年随着责任内阁制度的确立,咨文的适用范围向上收缩,新颁的《公文程式》将公函升格为法定文种:“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各官署往复文书时用”,以填补咨文收缩后留下的文种空缺。并将其加以规范:文种名称统一规定为“公函”,明确为公事所用,以别于便函私函;性质纯化为平行文,取消其上行、下行属性;适用范围较之咨文要大得多,所有官署皆可用。
二、补位文种与固有文种的分工消长
(一)公函与咨文的互补协调
补位文种增设后,与固有文种有一个协调分工的过程。公函本就为了填补咨文升格后所余的空缺而设。从1912年增设公函到1942年咨文被取缔,民国大部分时期的平行文,都由公函和咨文平分秋色,两者互斥又互补。
咨文和公函本可以依照两类行文关系(同级和不相隶属)进行合理分工。但在北洋政府初期,封建残余还相当浓重,特定官署要专文专用,于是分工比较复杂:大体上依照官署级别而来(特定高层用咨文,普通官署用公函),同时也适当兼顾了不同的行文关系(同级官署用咨文,不相隶属则用公函)。标准并不单一,所以分工也不甚明晰,两者有交叉重合之处。
1914年因为政治体制性因素,公函的适用范围发生变动。其一是公函被升格。袁世凯出于复辟帝制的考虑,将公函升格为“国务卿对于各部院、各省最高级官署商议事件”的高级官署文种,但从行文实践来看,各基层官署仍旧大量使用公函。公函的升格,只是将其分流一部分为国务卿所用。其二是公函被下行饬文和上行详文所侵夺。袁世凯蓄意突出文种设置中的等级因素,不相隶属官署之间,如官阶悬殊,则沿袭前清习惯,不用平行公函,改用上行文详和下行文饬,从而缩小了公函的适用范围。但调整后,公函的适用范围变动不大,仍以不相隶属关系为主。这是文种的稳定性所在。随着帝制失败,公函又恢复原来的面目,为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官署所用。而咨文,虽仍为特定高级官署所常用,但其适用范围却开始扩大到普通官署。几经调整,咨文和公函两类文种的用途分工趋于明朗,开始大体围绕两类平行关系而上下波动:咨文的适用范围,以同级关系为基准线而起伏;公函则以不相隶属为基准线而涨落,两类文种越来越互补协调。
1927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新的《公文程式条例》,摒除文种设置中的等级标准,将咨文和公函文种的关系再度协调,咨文的行文关系设定为“同级官署公文往复”,公函的行文关系设定为“不相隶属各官署公文往复”。标准单一,分工明确,固有文种咨文和补位文种公函的用途分工达到最佳平衡点。这是平行公文演进上的一大进步。
(二)公函的扩张与咨文的萎缩
固有文种和补位文种分工平衡后,长远地看,还涉及一个问题:不同文种对实际公务活动的适应能力,或者说文种的生命力,有强有弱。基于适应性能的强弱,随着政务实际的需要,文种之间的平衡又会被打破,形成新的格局。而就对公务活动的适应能力而言,咨文明显要弱于公函,这注定了它们此消彼长的结局。
第一,就文化属性来说,咨文自在宋代成为正式平行文起,就一直是一种高规格的平行文,适用范围局限在高级官署,且具平下文性质,虽然民国时期几经调整,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官署,汰除了其平下性质,但长期的应用习惯保留下来的固有特征,却使其与社会需求造成一定的疏离。官署之间彼此咨商沟通、传达移交,皆宜平等相待,咨文的平下属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对公务需求的适应性。而公函却具有咨文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自产生之日就是普通平行文,所有官署皆可用,无任何标识行文双方身份高下的含义,所以可顺利地与社会需求形成顺利对接。
第二,就正式程度而言,咨文和公函虽都是法定公文,但咨文此前一直为高层官署所用,其文种风格要比公函郑重严密。它有严格的制发程序、文面体式和运转步骤。而公函承袭了信函的特性,比之咨文要简便灵活,“有半正式之意”[1],甚至可用于上行和下行。官署之间,即便是同级官署之间,谈判沟通,通知便事,都是常情,用咨文常有小题大做之嫌,用公函则恰如其分。如徐望之所说,“即属同一直辖机关,如遇有无关职权上之正式事件,而须以书面通知或商询者,惯例亦往往用公函而不用咨文。”[2]
因而,“平行与不相统属的机关,以公函最为适用。”[3]官署之间公函的数量日益增多,其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张到咨文的领域,咨文的功能职责因被公函侵夺而日渐缩小,乃至咨文逐渐失去存在的价值,最终合并入公函。
1942年7月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的《公文程式条例》,终于取消了咨文,将其全部合并进函,“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之机关公文往复时用之”。在这一规范化进程完成后,机关行文实践中仍然时有对咨和咨呈的使用。这既是已消亡文种的孑遗状态,也是实践滞后于法规规范的实例。
(三)公函与便函的合并
公函与咨文此消彼长之时,公函也获得了进一步规范化,与便函发生合流,更名为函。
公函在设立之初,也许出于强调其主办“公”事的性质,有别于一般便函,所以立名为公函。但在具体行文实践中,很多公函却被标示为函。比如北洋《政府公报》,每一期都设有“公函”栏,其栏下的公文大多标示为函。据《教育部六年收发公文分类编号统计表》,教育部在统计函类公文的收文件数时标明“函,488件”,而非“公函”,在统计发文件数时又标明“公函,372件”,无“函”[4]。现存公文档案中还有不编文号、不加印信的便函,采用机关信笺纸缮写,商讨表达的有公事有私事。事实上,对于公文主办者而言,有些事情系公系私,有时难以分清,采用公函还是便函,虽费思量,却不致影响公文办政的效果。所以1942年的《公文程式条例》将“公函”更名为“函”,实则不分公私,合并了公函便函。如此一来,所有函文皆须编发文号,加盖印信,采用公文纸缮写,更加规范。
(四)公函的分化与通知的生成
1928年6月国民政府《公文程式条例》颁布后,江苏省政府曾就“各机关对人民有所通知应采用何种公文”的问题,呈请国民政府解释,国民政府交法制局查复。嗣后法制局呈复国民政府:机关对于人民有所指挥时用 令,对于陈述事项分别准驳时用批,宣布事件或有所劝诫时用布告,但“若无强行性质,仅对个别人民或团体有所通知,布告与批、令均不适用时,自可照《公文程式条例》第二条第八款,采用公函。”其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9月7日发布训令,明确表示:“应准如拟处理”,并饬所属一体遵行。[5]从此,公函就分流出一个经常性的功能:政府机关对成员个人或民众团体有所通知。
事实上有些机关对成员个人或民众团体有所通知时,已经零星使用“通知”,南京临时政府档案中和北洋《政府公报》皆有所载。公函分流后,各机关在遇有对属员个人或民众团体有所通知时,有按规定采用“公函”的,有依习惯写作“通知”的,并不统一。鉴于此,1942年《公文程式条例》将这种混乱情形加以规范,明确定为“通知”:“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及同级机关暨不相隶属之机关,或机关对于人民,就其某一事项有所通报时用之”。就实质看,这一规定既是将14年前“公函”文种增加的“通知”用途分离出来,单独设置为一个专门文种,也是对约定俗成性杂体文“通知”的升格。
三、结语
就民国时期的平行文来说,咨文(含咨呈、咨陈)的演变过程经历了变易与消亡,函(含公函)经历了形成与规范,通知则刚刚形成。长远地看,每一文种的发展过程都可概括为“形成——规范——变易——消亡”四个阶段,但就某一时期来说,每一行移方向下相近文种的发展阶段并不同步。彼此不同步,不平衡,于是各个文种之间相摩相荡,此起彼伏。文种体系的演进,正是这样一个相近文种此消彼长的图景。
基于文种自身对公务需求的适应性调适,文种之间不断地交叉参差,使得文种的演进呈现多种多样的方式:有生成,有上位,有扩张,有收缩,有合并,有分流,有升格,有取缔。民国时期文种的生成与上位,或者来源于对约定俗成性杂体公文的升格,比如函;或者来源于公文处理程序中的动作转化,比如通知;文种的合并、取缔,则多是文种已不能适应处理事务的需要,比如咨。文种的扩张、收缩、合并、分流、升格、取缔等,都可概括为文种的规范化,这种规范化在民国前期多源于政治体制的人为变更,民国后期多是文种之间的自然选择。
文种之间相摩相荡的结果是,有的纯化,有的延伸,有的萎缩,有的扩张。基于用进废退的原则,适应性强的文种逐渐扩大其适用的范围、方式、对象和频率,侵入其他文种领域,与其他文种发生交叉重叠。为纠正混乱,文种之间重新确定彼此分工,适应性强的文种吞并其他文种的适用功能,并孳生出新的文种以适应特定需要,比如函侵并咨,并分化出通知,而适应性差的文种则受到排挤,逐渐萎缩,地位下降,功能缩小,乃至钝化消亡,或者以孑遗的形态存在。
文种的生命力来自它对社会公务需要的适应性。每一文种都在围绕、顺应实际需要这一轴心不断地做出调节,优胜劣汰,是文种体系演变的基本趋势。人为的干预改变不了这一规律,公文程式的修订只能顺势而为,才能形成文种“自然选择”与“人为调节”的合力,达到文种格局的新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