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契约”
文 / 张满山
我国传统的契约大体有三种含义:第一,契约是一种凭证,“信”是基本理念;第二,契约是约束双方(或多方)信守诺言的凭证,当一方违约时,他方可据契约伸张自己的权利,官府甚至可以对违约者施以刑罚等;第三,在某些情况下,契约本身便是权利,如持有借据者拥有对特定债务的债权,持有卖契者即拥有对某项田宅物品的所有权等。总之,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近年来,长兴县档案馆收集了大量流失在民间的契约,其中最早的是清代咸丰四年(1854年)间的一份契约,距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另外还有清同治、光绪、宣统和民国的契约,这些契约从一个侧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经济关系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契约制度随社会变迁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一
中国传统契约的种类较为丰富,大的门类主要有:买卖、典当、租佃、借贷等。随着时代的变化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及相关文书。与其相关的契约文书又可分为红契和白契、官版契、草契、绝卖契、找契、公据、契尾(税给)、税票、推单等。长兴县档案馆收集整理的契约中,较多的是田契、地契、山契、房契等。
红契和白契。从法的角度分为红契和白契。民间土地买卖,只有向官府办理了登记、过割纳税手续,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发给证明文书,才算合法的红契。凡民间百姓双方由中人撮合、保人担保、签押订立、不经官府登记入册、未履行纳税和加盖红色官印的,称为白契。
绝卖契和活卖契。按买卖的性质分绝卖契和活卖契。绝卖契,又称永卖或卖断契,即丧失了所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契。活卖契,是为卖主保留回赎权的契约,活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典当契、租佃契、借贷契等。其中典当契是活卖契中最典型、最通用的形式。这是因经济急需而将土地或房屋等低于时价典给他人,凭中议定,立契为凭,到期按原价赎回。若到期不赎,或自愿将出典的土地房屋等卖给承典人时,须重立卖契,补足金额。
正契和找契。以文书表现形式分为正契、找契等。正契,是指买卖双方按当时社会公认通行的契约文书形式而订立的契约。找契,即正契订立后,卖主或买主以种种理由要求增加找补钱粮等,又重新订的附在正契后的契约。后来人们为了杜绝此类情况发生,又产生不敷割绝过户契、找不敷割绝出户契、找不敷割绝过户契等,凡契约中有绝卖二字之意即不得回赎、加价等。然而在亲族间的买卖,为了亲情面子,买卖双方均杜绝回避绝买的字样,又产生了一纸转田契和一纸归并契以示亲善。
官版契。从管理的角度上看,还有官版契,即由官府统一格式印制的契约文本,买卖双工方若需订立契约,只需按次填写即可,其目的就是将绝卖与活卖区分开来,以保证契税征收。
二
随着民间契约的广泛应用,契约制度已成为人们建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特别是田契、房契,已成为证明对标的土地和房屋拥有所有权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契约应用广泛,官方为加强税收,对契约的管理与干预也越来越强。官方对契约的税收,源于东晋的“估税”,元代开始称契约,一直沿用至新中国成立。
印花税:清光绪三十三年(1897年)实行印花税,规定“田地房屋买卖契据”除列税契之外,另贴印花。由于种种原因,印花税在清朝年间并无正式实行,直到进入民国后,才开始逐步实行印花税。补税执照:民国元年(1912年)北洋政府财政部曾制定契税章程,令全国划一契纸,对民国的不动产旧契进行更换,发给验契执照重新注册登记外,还对之前订立之旧契约未纳税者,限于本章程施行后六个月之内补纳契税,否则官府不予承认。不动产移转税证书:民国元年(1912年)浙江省暂行不动产移转税法,契税改称为不动产移转税。按买、典、押分定税率,规定买契征税2%,典契征税1.5%,抵押契征税1%。契尾:这是官府颁发给纳税人的税契凭证。老百姓验契交税后,税收衙门将契价、税银契目填明契尾内,发给买主收执,粘于契尾,并加盖红色官印。这是清初期沿用明朝之制度的一种官方文书。契纸费收据:北洋政府在1915年前后对不动产进行清理,要求民间将证明所有权的契约呈官府审查,更换统一印制格式的契纸。上忙执照:这是官府征收田赋的收据,也是农户完纳田赋的凭证。执照:民国初年因币制变更,财政部命令田赋从交粮食改征银元多少的通告单。收照是官府收取税赋的收据。由单:明清时期发给民户通知纳税的单据,亦称“由贴”、“易知由单”。明正德初年开始使用,政府实行一条鞭法后,由单得到使用。由各州县编制,分别记载上、中、下田亩的正赋、杂赋、本色、折色等各项钱粮数额,在钱粮开征前分发各户,通知按期缴纳。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后改用三联串票和滚单等。民国初年复用此制。
值得一提的是执业印照。清代经太平天国战火后,长兴县人口从嘉庆时的36万锐减至2万,大量土地荒芜,河南罗山、光山等地移民云集长兴,垦荒种植。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朝廷设立直隶清赋总局后,长兴设立开垦清赋局,为垦户办理户地登记,颁发执业印照。
中国传统契约制度中,没有契约自由,契约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宗教、地域等的种种限制,封建朝代为维护本身的统治利益,设专门机构对契约进行严格管理。从现存的长兴契约中,我们可以看出契约文书种类齐全、内涵丰富,涉及当时长兴社会中各种交易,官方介入民事行为,加强管理,民间社会活动习惯和生活方式等诸多层面。这些民间契约,对于全面了解长兴历史、经济、社会、文化的演变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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