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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记忆 Zhejiang Memory / 2期


发布日期: 2014 - 04 - 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江档案局


浙江地契
文 / 赵大川
    浙江是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历代官府都极其重视土地管理和地契发放。太平军入浙,大量清代地契被销毁;近代战乱频仍,地契损失惨重;文革中,地契又被视为“四旧”而遭浩劫。因此,留存至今的浙江地契较少,更乏精品。几十年来,笔者致力于浙江地契的收藏和研究,有所收获和心得,今择其精品二三,与读者交流和共享。
 
一、明万历拾年(1582年)绍兴府山阴县《清丈田由》
    该《清丈田由》历经400余年,品相完好,纵36.5厘米×28.5厘米。纹饰框上首为“清丈田由”,右侧阐述“清丈田由”如下:
    绍兴府山阴县为丈田亩 清浮粮等事 照得本县田地山荡 奉府帖文 奉勘合事例 该本县知县张  逐一丈量 归户明白 均派税粮外 合行出给由帖 仰各业主执照 凡买卖田土 据帖推收 若共号分卖者 帖内注明 听新业主告县 另给壹纸 如有洗补字样 即系假伪 须至帖者
    绍兴府山阴县张知县,奉府帖(绍兴府行文)对本县田地山荡逐一丈量,直至每户都明白,方能均派税粮。并依丈量数据,发各业主执照(地契)。凡是买卖田土,都要据帖报收。如果共同数人买卖,分卖者帖内注明,由新业主上报县衙,另给壹纸(地契)。
    右侧“清丈田由”还加盖纵11厘米×横5.8厘米红印,印文“此系陈氏德公祭产契件,归派下子孙轮流保管,永禁抵卖,倘遇水火盗险,误落他人之手,概不作据。”这一长方大印章,说明此“清丈田由”,还是陈氏德公祭产地契的附件,由子孙轮流地契一起保管,必须由陈氏子孙持有,方为有效。误落他人之手,概不作据。中间长方形框自上而下依次填写田亩情况。
    这则《清丈田由》还提及都图,据《杭州都图地图集》的记载:都、圖及郷、镇,历史上都曾经为县以下地方基层组织。
    “都”在早先是国都的指代,也是城的通称。“都”还曾经是唐末五代军队的编制。“都”真正作为县以下地方基层组织,大约始於宋代。宋神宗熙宁变法,推行保甲作为乡兵制度,以十户为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五百户为一都保(后改五户为一保,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保设保长,大保设大保长,都保设都保正和副保正。哲宗以后,保甲军训废弛,都、保渐成某些地区农村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图”作为县以下的地方基层组织,大约也始於宋代。《宋史》卷四〇〇《袁燮传》记载,某年“浙西大饥,常平使罗点属任振恤。(袁)燮命每保画一图,田畴、山水、道路悉载之,而以居民分布其间,凡名数、治业悉书之。合保为都,合都为乡,合乡为县。征发、争讼,追胥,披图可立决。以此为荒政首。”因为“每保画一图”,所以“都保”亦称“都图”,从而成为“图”制之滥觞。元、明、清三代,代行“图”制,形成了“以县统乡,以乡统都,以都统图。”的体系。杭州至迟在明代,其乡里已经实行都、图制度。
 
二、清同治贰年(1873年)杭州《清查营地照单》
    这则《清查营地照单》以白棉纸刻板印刷,纵59.5厘米×横46厘米,历经百余年仍完好如初。
    《照单》上端纵25厘米为空白纸幅,墨书“府字第拾捌号”,并加盖“杭州驿传总捕分府”之关防红色大印。墨书及红色关防大印均为骑马,另一半应留存杭州驿传总捕分府,以备查考。
    下端纵34.5厘米的纸幅,上为梯形兰框,自右至左为“清查营地照单”六个兰色大字。其下长方形兰框,自右至左,自上而下,印有以下文字:
    特授浙江杭州驿传总捕分府加六级记录十二次赵
    为给图执业事照得满营城外裁撤汉军官基历 由本分府衙门兼管征租 自遭兵燹 册卷荡然 前经本分府出示 召今佃民各清基趾(址) 并将原执照图呈验 旋据旧佃将前奉司照厅图各呈一张 查阅内开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奉
    前藩宪议详 如坐大街闹市地方基趾(址) 照城隍牌楼      抚标营基之例 门面丈二见方折算每间每年征银一钱 其后节余地及坊巷偏僻地亩 每年征纳租钱五钱 饬由本分府衙门绘造鳞册 详送请照按年征解详咨报部等 因当经本分府照录禀奉
    藩宪批饬立案 照例召佃征租 又经将认佃花名地亩造册 详报各在案 兹据该民认佃地亩 前来合将四至 弓口 亩分 及每年额征佃租 银数填给由单 饬遵为此单 仰该佃民收执查照后 核正四至 弓口 亩分图形 即便管业照额征租仍候 请给
    宪照并执毋违 须至印单者
    计开一户陆占鳌 汪成功
    左侧上有弓口亩分图,上盖“已给部照,此件作废”红色长方印章。左侧下兰色印字和墨书填写文,并盖有分府关防大印。   
    下方蓝字墨书:坐落钱塘县西壁坊,土名九刀庙巷地方。计地〇亩贰分〇厘〇毫〇丝〇忽,内门面地〇间〇分〇厘〇毫〇丝〇忽,每年应征佃租银〇两壹钱〇分〇厘〇毫 
    墨书:光绪叁年八月间照依来,供推佃与天顺忠户下计佃地壹分正,完银五分正。除开除外,应存地壹分正,按年完纳租五分正 
    同治拾贰年柒月十一日给
    府引    有初十日销废
    左侧下方蓝字墨书,亦盖有“已给部照,此件作废”长方形章。左上角年份盖有浙江杭驿传总捕分府关防大印。
    这幅照单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笔者作如下解析:
   此照单题为“清查营地照单”,并盖有二枚“已发部照,此件作废”的红色大印,左下端有墨书“有初十日销废”字迹。说明是为清查营地发放的告知业户清单,当发放地契执照后,此照单同时作废。
    这张《照单》,由特授浙江杭州驿传总捕分府加六级记录十二次,赵姓分府长官发放。前面的“加六级记录十二次”为赵姓长官的功劳,“特授浙江杭州驿总捕分府”为官衔。
    照会各业主的原因,是为了发放地契执照。范围是杭州城内满营(即所称旗营,旗下,在湖滨一带),以及城外载撤汉军官基。满营营地及城外裁撤汉军官基,应是太平军入杭的重灾区,故出此照单。这些宅基原本由杭州分府衙门兼管征收租金(即地脚税)。因太平军入杭,以致所有的土地鳞册档案卷宗荡然无存。官方已无原始档案,故分府出告示,令佃民各清理自家基址,并将原执照图,携来呈验。根据旧佃,再向省上报,并赴京查找乾隆五十三年(1788)的原始档案,或进行补发,或补充完善分府因兵燹销毁的档案。
    因兵燹而告知业主携原地契执照来分府呈验,其真正的原因是征纳租税。并按惯例,大街闹市地方基址,按照城隍牌楼、抚标营基之例,门面丈二见方(16平方米)折算,每间每年征银一钱。其后节余地及坊巷偏僻地庙,按每庙(666平方)每年征纳租钱五钱,并由分府衙门绘造鳞册,详报省宪,按年征解。这一段清代杭州城内的房屋基地征纳税银,计算方法前未见记载,成为清代屋基征纳税收的史源。
    《照单》阐述了发放地契执照的程序。要由省藩宪批准立案,依照惯例召佃户业主征租。又将确认的佃户花户、地亩面积一一造册,详报在案。根据佃民确认的地亩面积,坐落地点,核实四至、弓口、亩分,以便发放地契,绘图填写地亩面积。按照地契地亩,依基址是否处于闹市,确定每年额定征佃租银数,每年定期先发给《由单》,然后按“由单”数额征收租银。因此,核实四至、弓口、亩分,既要写入地契、又要绘成图形,且关联佃户每年征银数额,佃户务必核实。
    《照单》中写及的“兵燹”,即太平军入浙杭。自1860年3月太平军入浙杭起,至1864年3月31日太平军弃余杭北走,四年间,杭城及周边地区成为太平军与清军反复争夺的血搏战区。据丁丙《庚辛泣杭录》记载,太平军入杭前,杭州城内包括余杭、仁和、钱塘有80万人,而太平军退出杭州时,仅剩19万人。杭州城至余杭、富阳百里,五年间一片白骨,当地人民遭受到旷古未遇之劫难。而据浙江省社科院编《浙江省历代大事记》记载:1859年,太平军未入浙时,浙江人口为3039.9万人;1866年,太平军撤出浙江两年后统计,人口仅为637.8万人,为太平军入浙前的21%。1883年太平军入浙后的20年,浙江人口为1160.9万人;民国元年(1912年),即太平军入浙50年后,浙江人口2144.0151万人;1934年,浙江省人口为2033万人;1948年,浙江省人口为2014.8321万人。由此可见,虽历经近百年,浙江省人口仍未恢复到太平军入浙前的水平。
    毫无疑问,这张《照单》为后人了解太平军入浙杭的历史提供了有力实证。而此文献能躲过种种浩劫而留存至今,也实属万幸。
 
三、《萧山县清丈短期公债》
   丈量土地需工本费用,为筹措经费,萧山县发行公债,还留存下了实物。此公债纵18厘米×横27厘米。正面上方正中有“萧山县清丈短期公债”字样,两侧有号码:No.01046,四角为“拾”、“10”字样。左右两侧圆形中有“袛园塔影”、“府古桃坞”萧山景点旧影。中椭圆形中有“拾圆”的面额,盖有“萧山县政府印”关防大印。下为县长张宗海签字及小方印。花纹下有“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九月(1934年9月)发行”的字样。背面有“萧山县清丈短期公债章程”,共十四条:
    第一条:萧山县政府为办理清丈周转垫款,发行公债十二万元,定名为“萧山县政府清丈短期公债”;第二条:本公债于民国二十三年九月一日发行;第三条:本公债为无记名式票面定为百元、十元二种;第四条:本公债按票面额九八发行;第五条:本公债年息定为一分,按票面额核计自发行之日起算,每六个月付息一次;第六条:本公债前两期只付利息,自民国二十五年三月一日起依照还本付息表规定数额用抽签法开始还本,分四年八次至民国二十八年九月一日全数偿清,其抽签于每次还本期半月前举行之;第七条:本公债届到期本息票统限于二年以内,由持票人向付款机关兑取,逾期作废;第八条:本公债应还本息,以萧山县政府清丈处测绘费之半数收入,暨失粮地溢管地补税及执照税全部收入为基金;第九条:本公债还本付息事宜由本政府另组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办理之,并指定本县县金库为经付本息机关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规则另定之;第十条:本公债专充清丈经费,不得移作别用;第十一条:本公债票得自由买卖抵押,并得为本县各项公务上应缴之保证金;第十二条:本公债中签本票及到期息票得抵完本县税款;第十三条:对于本公债如有伪造及损坏信用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呈奉浙江省政府核准,咨请财政部备案后公布施行。
    晚清民国时期,浙杭筹措资金营造公路、兴办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较多,但萧山县为清丈土地缺乏经费而发行公债,并制定章程,呈请浙江省政府核准,请财政部备案后公布执行,可能仅此一例,这也说明浙江省对清丈土地是十分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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