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公共服务模式探析
文/任 民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公民对于人事档案的利用需求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对现有的人事档案服务模式进行变革,构建面向公共服务的人事档案管理职能体系,提高各级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在我国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下,构建人事档案公共服务职能体系宜采用“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模式,以“小步走、逐步走”的方式推进,不能一步跨越式发展。建议对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合理调整,将之拆分为参公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公益型事业单位、社区化管理服务中心等,并对服务业务进行归类梳理,以便今后按不同权责和职能提供更为专业的服务。
一、组建参公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性公共人事服务
按照“人档分离”和集中统一的思路,建议将政府人事档案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所属的相应机构承担的人事档案管理职能剥离出来,重组成立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中心(或者叫公民文件中心),统一管理社会各类人员的人事档案(公务员人事档案除外)。该机构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参公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凭借机构的独立性、职能的专业性、服务的无偿性,提供面向整个社会的公共人事服务。
该机构的服务内容涵盖:人事档案法规咨询、政策解答;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包括人事档案管理、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和归档、人事档案整理等;人事档案接转,包括开具《调档函》,接收、审核档案材料,建立人事档案电子信息登记备份;人事档案转递;接办各类政审,包括公检法办案审查,公务员录取政治审查,事业单位录取政治审查,各类招录用政治审查,研究生招生政审,直系亲属入党外调,加入民主党派政治审查等;出具各类证明,包括存档证明,近期表现证明,工龄核定,工作记录证明,党员情况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查(借)阅人事档案。
二、建立自收自支的公益型事业单位,提供定制型人事代理服务
浙人才[1996]194号文件曾明确界定了人事代理的含义。在改革开放年代,人事代理制度在选人择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促进人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建议在确定属于基础性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人事档案公共服务范畴之后,应将围绕人事档案管理派生出来的、属于特定服务的、非公共服务范畴的人事业务划归为人事代理业务,作为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的补充部分,由人才交流机构(或者叫人事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人才交流机构为自收自支的公益型事业单位,提供的人事代理业务为有偿服务。
具体而言,人事代理业务(有偿服务)可以包括:1.代办职称评审业务:专业技术职称初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2.代办转正定级手续:高(中)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等;3.出具各类证明:工龄核定(购买房改房专用)、经济适用房购房申请、内地的中国居民赴港工作同意书、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工作履历证明(办理非转农)等;4.出具各类公证信息:出生公证、学历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等;5.查(借)阅人事档案:因公出国(境)政审手续等。
三、设立社区化管理中心,管理户籍衍生业务
依托于人事档案管理而派生的集体户籍挂靠业务,曾经作为毕业生就业落户、人才引进、人才流动等管理工作的重要配套环节,为各类人才解决后顾之忧发挥过重大作用。基于建立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的大前提下,建议对此类业务逐步梳理剥离,由所属地社区成立户管中心,实现人户一致的大社区化管理,从而提高服务的专业性,降低户籍、婚姻、教育等相关服务的管控难度。
剥离的户籍管理业务可以包括:1.集体户口迁入初审:人才引进程序、出具《同意落户证明》等;2.集体户口迁出;3.常住人口登记卡日常管理;4.出具各类证明,如身份证遗失证明等;5.各类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生殖健康证、独生子女证、个人婚育情况证明等。
作者单位:杭州市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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