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档【2012】35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全省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实施计划(2012-2015)》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
2012年6月26日
全省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实施计划(2012-2015)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9〕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全国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现场会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推动“十二五”期内全省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深入实施,依据《浙江省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通知》精神和国家档案局“三个体系”建设,按照强化监管、保障安全,健全制度、创新手段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全省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争取通过今后3-4年的努力,建立设施齐全、功能完备、运行有效、管理科学的登记备份工作长效机制,构筑覆盖全省的档案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和档案资源、利用体系,为我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浙江”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2012-2015年,全面实施、深化完善全省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在保质保量完成省“两办”《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力争在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方面取得更大突破,充分发挥登记备份数据成果服务社会管理的作用;继续完善登记备份长效工作机制,省、市、县(市、区)全部建立规范化的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中心。加强对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重要档案与电子文件的登记监管。完成所有进馆单位形成的、尚未到移交进馆年限的重要档案与电子文件的备份工作;根据《国家专业档案基本目录》,全面开展各类国家专业档案的备份和电子业务数据的周期性备份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开展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与电子文件备份工作;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医院病历等经济社会热点领域的档案与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一)加强对各类重要国家档案与电子文件的登记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两办”《通知》要求,分期分批地开展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工作,指导各单位加强对档案与电子文件的积累、归档和安全管理,确保各类重要档案与电子文件的完整和安全。到“十二五”末,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重要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工作。
(二)全面开展进馆单位形成的、未到移交进馆年限的档案与电子文件备份工作。对进馆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或30年及以上保管期限的纸质或其他传统载体档案,全部按规定开展数字化转换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备份。根据《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两办”《关于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依托数字档案馆和政务数据接收平台,积极开展电子公文的备份工作。
(三)重点推进国家专业档案与电子文件的备份工作。根据《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加强对各类专业档案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涉及人事、民生、政务、经济、文化等各类重要专业档案与电子文件的备份工作。
所有列入目录范围的国家专业档案,凡已建立业务信息系统的,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相关电子业务数据及信息系统进行周期性备份;尚未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或系统运行不完善的,对其纸质或其他传统载体形式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并备份。对于省、市、县联网运行的业务信息系统,凡采取集中存储方式的,原则上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负责数据库集中存储的单位进行整体备份,其他单位则只备份本地形成的或依权限能导出的档案与电子文件;采取分布式存储方式的,对各单位分别进行备份。
“十二五”期内,省本级分四批完成列入《省政府直属44家单位专业档案登记备份目录及进度安排》(见附件1)的所有专业档案与电子文件的备份工作;各市、县(市、区)根据《市、县、区纳入登记备份范围的国家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见附件2),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在“十二五”内基本完成列入目录范围的各类专业档案的备份实施工作。2012年,基本完成人力社保、建设、民政、卫生、环保、国土、教育、农林、工商、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监督、质监等重点涉民单位的登记备份工作。
(四)加快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与电子文件备份工作。省档案局分期分批对列入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和省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与电子文件实施备份,每年公布具体名单并完成当年度竣工项目的备份工作;各市、县(市、区)档案局根据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项目备份名册并完成当年度竣工项目的备份工作。凡已列入备份项目名册的,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备份才予以档案专项验收。
(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医院病历档案的登记备份工作。在自愿的基础上,重点对浙江民营企业500强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登记备份工作,加快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档案服务机制。基本完成全省二甲以上医院的病历档案的登记备份工作。
(六)建设一批直接服务社会管理的档案信息专题数据库。以馆藏档案和通过登记备份形成的数字档案资源为基础,围绕社会管理需求,加大整合、开发力度,建设一批档案信息专题数据库。引导有条件的市、县、区加快人口档案管理与服务数据库建设。
(七)省、市、县(市、区)全部建立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中心。坚持高标准、高要求,借助已有信息化基础,在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全部建立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中心。省本级加快推进省电子政务数据灾备中心的软硬件平台建设,统筹开展省级单位的档案与电子文件备份及政务数据灾备工作;各市、县(市、区)全部建立规范化的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中心,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对备份数据的安全监管。根据国家有关容灾备份的要求,在馆际间建立异地备份库,落实重要电子文件异质备份制度。
(八)加强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争取出台省政府规章《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办法》,制定《档案与电子文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等业务技术规范。落实《浙江省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规范》,建立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质量评价机制,开展规范化登记备份中心、登记备份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九)加强全省档案与电子文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安全工作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档案和电子文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全省应急组织网络和指挥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和电子文件突发事件与灾害应急总体预案。指导各单位加强档案与电子文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不定期开展档案与电子文件突发事故和灾害应急演练。开展档案与电子文件安全检查和评估,发布年度档案与电子文件安全情况白皮书。
(十)完善相关条件保障和配套服务。加大登记备份工作理论探究和宣传力度。发挥各级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中心服务功能,开展档案原始性监证与数据恢复等服务。加快培育档案数字化、数据托管、技术咨询、技术维护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全省登记备份战略实施提供产业支撑。
(十一)以登记备份为抓手,夯实各项基础建设。贯彻中办、国办《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两办”实施意见,加强各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加快重要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转换。到“十二五”期末,全省60%县级以上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建成数字档案室。加快国家综合档案馆基础设施和灾备系统建设,改善档案馆安全保障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两办”《通知》要求,积极争取相关领导重视,将档案与电子文件备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档案和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协调小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二)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省政府直属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建设“平安浙江”档案安全监管考核、各市档案工作层级考核等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加强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列入各行业、系统的档案工作要求和督查内容,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大对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的项目配套和资金保障力度,将登记备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市、县(市、区)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中心建设的奖励补助力度。
附件1:
省政府直属44家单位
专业档案登记备份目录及进度安排
第一批(共7家单位,包括2家二级单位,已于2011年底前实施周期性备份):
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纳入登记备份范围的具体国家专业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目录如下:
专业主管部门
|
列入备份范围的专业档案(包括电子文件)
|
省民政厅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
|
伤残优抚人员档案
|
婚姻登记档案
|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人力社保厅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财政厅
|
会计档案
|
会计师执业档案
|
会计事务所审批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教育厅
|
学籍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科技厅
|
科技项目申报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积金档案
|
省卫生厅
|
疾控业务档案
|
第二批(13家单位,要求2012年底前实施周期性备份):
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检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登记备份范围的具体国家专业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目录如下:
专业主管部门
|
列入备份范围的专业档案(包括电子文件)
|
省经信委
|
网络管理档案
|
无线电台执照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司法厅
|
律师执业档案
|
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
|
司法考试档案
|
省国土厅
|
土地管理档案
|
地质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住建厅
|
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
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档案
|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档案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档案
|
监理工程师管理、施工图审查档案
|
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档案
|
污水处理、供水水质检测档案
|
建设科研项目管理、建设市场监察、城乡规划统计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交通厅
|
交通档案(包括交通建设市场诚信档案、超限治超管理档案、运输市场信用管理档案等、运管许可档案、港航许可档案、路政档案、公路站及路面桥梁管理档案、高速公路运行管理档案、船检管理档案、运政管理档案、内河港口管理档案等)
|
省卫生厅
|
食品安全档案
|
医师执业档案
|
出生档案
|
*其他卫生行政许可档案
|
省水利厅
|
移民档案
|
水利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农业厅
|
食品安全档案
|
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
农药登记档案
|
兽药登记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林业厅
|
林权登记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质监局
|
食品安全档案
|
国家标准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海洋档案
|
海域勘界档案
|
海岛地名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幼儿入托登记档案
|
公积金档案
|
省直机关房产及基建档案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档案
|
药品品种登记档案
|
医疗器械登记档案
|
保健食品登记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注:*部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批(14家,要求2013年底前实施周期性备份):
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体育局、省人口计生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外办。纳入登记备份范围的具体国家专业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目录如下:
专业主管部门
|
列入备份范围的专业档案(包括电子文件)
|
省发改委
|
*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公安厅
|
公安业务档案(包括出入境管理档案等)
|
省工商局
|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
|
广告登记管理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环保厅
|
环保档案
|
省国资委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地税局
|
税收征管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安监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体育局
|
大型运动会档案
|
体育彩票管理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人口计生委
|
人口计生档案
|
病残儿童鉴定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商务厅
|
*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文化厅
|
艺术档案
|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广电局
|
电影艺术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旅游局
|
导游资格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外办
|
护照签证管理档案
|
(注:*部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批(12家,要求2014年底前实施周期性备份):
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统计局、省残联、省人防办、省民宗委、省粮食局、省金融办、省经合办、省供销社、省侨办、省农信联社。纳入登记备份范围的具体国家专业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目录如下:
专业主管部门
|
列入备份范围的专业档案(包括电子文件)
|
省审计厅
|
审计档案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社书稿档案
|
*其他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统计局
|
普查档案
|
统计业务报表档案
|
省残联
|
残疾人管理档案
|
共享小康工程档案
|
省人防办
|
*相关业务档案及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
省民宗委
|
*相关业务档案
|
省粮食局
|
*相关业务档案
|
省金融办
|
*相关业务档案
|
省经合办
|
*相关业务档案
|
省供销社
|
*相关业务档案
|
省侨办
|
*相关业务档案
|
省农信联社
|
*相关业务档案
|
(注:*部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2:
市、县、区纳入登记备份范围的国家专业档案目录
(第一批)
市、县、区纳入第一批登记备份范围的国家专业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目录如下:
列入备份范围的专业档案
(包括电子文件)目录
|
形成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的职能部门
|
备注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
人力社保
|
|
企业职工档案
|
就业失业登记档案
|
工伤鉴定档案
|
流动人员档案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
|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档案
|
卫生
|
还包括后面单独列出的食品安全档案
|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
病历档案
|
医师执业档案
|
出生档案
|
学籍档案
|
教育
|
|
婚姻登记档案
|
民政
|
还包括后面单独列出的移民档案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
|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
|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
地名档案
|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
|
慈善捐赠档案
|
收养登记档案
|
移民档案
|
农村五保供养档案
|
*食品安全档案
|
农业、工商、质检、卫生、药监等部门
|
|
*移民档案
|
水利、民政等部门
|
|
户籍档案
|
公安
|
|
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
公安业务档案
|
机动车登记档案
|
出入境管理档案
|
公证档案
|
司法
|
|
律师执业档案
|
律师业务档案
|
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
|
司法鉴定档案
|
司法考试档案
|
会计档案
|
财政
|
|
会计师执业档案
|
会计师事务所登记档案
|
土地管理档案
|
国土
|
土地管理档案包括土地规划、用地审批、农村宅基地档案、农村建房审批等业务档案
|
矿业权审批档案
|
地质档案
|
环保档案
|
环保
|
环保档案包括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业务档案
|
*诉讼档案
|
法院、检察等部门
|
|
城建档案
|
住房建设
|
|
房屋产权登记档案
|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
|
拆迁档案
|
公积金档案
|
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
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档案
|
污水处理、供水水质管理档案
|
交通档案(包括路政档案、交通运输管理行政许可和处罚档案、港航档案、高速公路管理档案、船检档案、内河港口管理档案等)
|
交通
|
|
出租车驾驶员职业档案
|
水利档案
|
水利
|
还包括前面单独列出的移民档案
|
土地承包登记档案
|
农业
|
还包括前面单独列出的食品安全档案
|
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
农药登记档案
|
兽药登记档案
|
林权登记档案
|
林业
|
|
人口计生档案
|
计生
|
|
病残儿童鉴定档案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
|
国资委
|
|
税收征管档案
|
地税
|
|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
|
工商
|
还包括前面单独列出的食品安全档案
|
个体工商户档案
|
商标档案
|
广告登记管理档案
|
药品安全档案
|
药监
|
还包括前面单独列出的食品安全档案
|
药品品种登记档案
|
医疗器械登记档案
|
保健食品登记档案
|
导游资格档案
|
旅游
|
|
残疾人档案(包括残疾人管理、共享小康工程档案等)
|
残联
|
|
艺术档案
|
文化
|
|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
审计档案
|
审计
|
|
大型运动会档案
|
体育
|
|
海洋档案
|
海洋渔业
|
|
海域勘界档案
|
海岛地名档案
|
普查档案
|
统计
|
|
劳模档案
|
总工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
安监
|
|
网络管理档案
|
经信
|
|
无线电台执照档案
|
科技项目管理档案
|
科技
|
|
标准档案
|
质检
|
还包括前面单独列出的食品安全档案
|
组织机构代码档案
|
商品条形码管理档案
|
电影艺术档案
|
广电
|
|
出版社书稿档案
|
新闻出版
|
|
(注:带*的专业档案由多个职能部门形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