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章 啸
舟山市档案馆馆藏有两册计300多份地籍档案,包含自清代康熙、雍正年间(约1723年前后)至2003年形成并保留下来的土地证、地契和税赋票证。它们反映了舟山不同历史时期土地管理和赋税征收的情况。
一
清朝初期,清政府在鼓励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着手整顿和改革赋役制度,编纂《赋役全书》和绘制鱼鳞图册。鱼鳞图册即把经丈量呈报后的同一地段相连接的各块不同业主的土地,详细标明类别、面积、四至以及管业人的籍贯、姓名,并用线条勾画出每块土地的形状。由于土地形状很不规则,故统观其图,酷似鱼鳞,俗称“鱼鳞图”。市档案馆珍藏的两册《定海县奉宪清交鱼鳞图册》,底本出自清康熙、雍正年间原始资料,现馆藏一册为清代抄本,另一册为民国时期抄本。该鱼鳞图册所列的山川及土地片划地名,多数在今舟山市定海区临城、普陀区展茅、螺门、芦花和沈家门塘头等地范围内,反映的是清朝时期该区域民户土地划分情况。
清朝时期常见的地契有绝卖契、回赎契、交换契、租约、典约等,总称“书契”,具有法律效力。书契的成立有诸多规矩,以舟山市档案馆珍藏的一份清朝嘉庆元年(1796年)田地绝卖契为例,契约上言明水田的面积、四至、坐落、双方商定的价格等内容,还央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做见证人。立契时,见证人、代笔人均签字画押,这样成立的契约称为“白契”。此时签订的“白契”并无法律效力,如有讼事,官府不予认可。合法有效的书契,必须由买卖双方携带白契到官府缴纳契税、办理过户过税手续,再由官府在白契上粘贴统一印制的文书(契尾)并加盖州、县骑缝章才能算数,这样的书契称为“官契”。
保留下来的清代书契,除正式“官契”外,还存在着大量“白契”,这是因为“白契”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为官府所承认,但为了逃避契税,当时民众普遍私下使用,一旦出现纠纷,就由签名画押的见证人负责调解。市档案馆珍藏有20份清朝不同时期的白契,年代最早的一份为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舟山定海皋洩的民田绝卖契,契约中言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请见证人、代笔人现场签字画押。
二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割据一方,各地军阀开始实行田赋预征;后来随着局势发展,各地方军阀无不把加征田赋当作主要的敛财手段,因此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农民的田赋负担相当沉重,表现为田赋正税额逐年增长,与此同时田赋附加的名目也日渐繁多。如市档案馆保存的民国四年(1915年)定海县知事上下忙执照资料,记载了白泉庄业户除缴纳成熟地丁银外,还缴有附加其他名目的税费。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鉴于全国土地问题复杂、田赋积弊深重,国民政府于1928年将田赋划归地方税,规定各地在征收田赋时不得添设附加税。然而这一规定最后成为一纸空文,这从市档案馆馆藏的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定海县政府的带征置产捐收据、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定海县盐仓庄业户积谷田地收据等地籍档案上能够看出。
民国时期地契的形式发生改变,然而改变的实质是契税税率提高。市档案馆馆藏的一份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民山买卖的书契(经国民政府验契)表明,国民政府验讫的卖契除标明买卖双方信息、田地面积、坐落、四至等项目外,还明确标有这则土地交易所需交纳的契税数额。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国民政府统一印制了卖契的格式。舟山市档案馆馆藏的一份定海县册子民山地契显示,买卖双方将交易内容填入相应格式中,这份地契就如现在的格式合同。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此后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贯彻“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思想路线,经历了宣传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征收土地、分配胜利果实、发展巩固组织、复查发证等步骤,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以后全国统一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此次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采用统一印制的格式。市档案馆藏有解放初期定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20份。改革开放后,县(市)级人民政府陆续向城镇居民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农民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改革开放后人民政府历次发放的土地证样本,在市档案馆都有保存。
三
目前,市档案馆收藏有清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时期的地契共23份,其中年代最早的为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这些地籍档案是在1999年和2014年征集得来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批档案,市档案馆已将它们分批进行数字化,以便在今后研究舟山土地管理和赋税征收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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