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初探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与施行
1930年,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为加强对全国各苏区斗争的领导,同时也为使全国各苏区之间能互通信息,加强联络,以便在斗争中更好地互相配合,共同对敌,中共中央当年1月11日通过决议,着手建立全国性质的工农兵苏维埃政权。1月20日,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一次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即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随后,一苏大的各种材料即由大会筹备组着手准备,这其中就有起草第一部红色宪法的任务。
但对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宪法的起草,却颇费了一番周折。在1930年9月12日召开的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简称中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讨论通过了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该草案总共有9条,阐述了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的若干重要原则。但是,中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以及后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苏区中央局都未曾收到。为此,1931年10月11日,苏区中央局电告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及宪法大纲,请电告或寄来。”随后,苏区中央局再次电告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及宪法大纲,请中央起草电拍。”11月5日,中共临时中央给苏区中央局发出第七号电报,着重电告了由共产国际远东局和中央政治局拟定的《关于宪法原则要点》,提出了17条原则要点。苏区中央局收到中央电报后,组织了由毛泽东、任弼时、王稼祥等组成的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中央来电原则,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加紧起草完稿工作,并于11月11日制定完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1月12日至18日,一苏大听取并讨论通过了这份宪法大纲等文件。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17条,基本上是按中共临时中央致苏区中央局的第七号电文内容制定的。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简称二苏大)也通过一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部宪法大纲与一苏大通过的宪法大纲,在内容和文字上基本相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前言指出:“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要在全中国所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全部实现,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奋斗。”
除了明确提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以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还明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并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等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把革命人民已经争得的成果,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的一大创举。它是人民宪法的雏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最早的一部人民宪法。其确立的原则后来被《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广泛运用。
二、全新开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与施行
中国共产党人对宪法的重要性一直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早在1940年,毛泽东就指出,“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为此,在新中国即将诞生的重要时刻,制定一部全国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一致接受和遵守的《共同纲领》,就成为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基础性工作。1949年6月,新政协筹备委员会在北平(即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起草《共同纲领》,周恩来任《共同纲领》起草小组组长。6月18日召开的第一次小组会议决定由中共起草《共同纲领》初稿。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这篇文章和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为制定《共同纲领》奠定了政策和理论基础。在《共同纲领》起草过程中,周恩来亲自执笔写出全文。此后,经过7次反复讨论和修改,在9月17日召开的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基本通过。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9月22日,周恩来作《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9月29日,政协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和制定宪法以前,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以及国家各个领域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和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资政策,共7章60条。
《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性质和任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同时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就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同国体、政体相适应的,还有适合中国特点的政党制度。《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这种从中国革命历史发展中产生出来的、适合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新型政党制度,在新中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的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这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个新的伟大创造。
《共同纲领》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构成和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共同纲领》还规定了国家的军事制度、文化教育政策和外交政策等,明确新中国军事制度是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新民主主义,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维护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总起来看,《共同纲领》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总结中国人民100多年来,特别是近20多年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来的一部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它彻底摧毁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包含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部最低纲领,即在当前阶段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时,又在基本大政方针上同党将来制定社会主义的纲领相衔接。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共同纲领》成为规范和衡量全国一切党派、团体、个人的行为活动的共同准则。基于这一点,刘少奇代表中共在一届政协全体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共产党完全遵守《共同纲领》的一切规定,并号召全国人民为彻底实现这一纲领而奋斗。
三、奠定基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与施行
新中国成立初期,“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所通过的《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这毕竟是临时性的。制定一部完整意义上的人民宪法的任务就这样被提了出来。
这个任务的提出既与新中国面临的形势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密切相关,事实上也与斯大林的建议不无关系。
新中国面临的形势最突出的就是中共中央决定领导人民向社会主义过渡。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中正式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表明,从1953年起,我国已按照社会主义目标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这一社会发展的重大变化,使《共同纲领》的性质和内容已明显难以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了。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在国家即将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之时,制定一部新时期的最高法即宪法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正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罗隆基代表发言中所指出的:“这些年来,中国人民殷切地盼望国家早早制定一个宪法,并根据宪法制定一切法律。”“国家越是进步,法治的精神就越应该提高。国家马上就有一个根本法了!依据这个根本法制定国家应有的法律,提高国家法制水平,这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责任,这就是我们在座代表们的责任。”
按照全国政协组织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全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到1952年底一届政协即将到期。考虑到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存在实际困难,以及政协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崇高地位,中共中央决定在1953年召开第二届全国政协会议,在晚些时候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1952年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抵莫斯科参加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时,向斯大林表达了这种考虑。
但对这种考虑,斯大林却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如果新中国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那么就会留给敌人借口,敌人就会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你们国家没有宪法,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
斯大林的制宪建议提出了政权合法性与政府构成问题,使中共中央开始思考以正式宪法确认政权基础的必要性。
1952年12月1日,经毛泽东审定,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指出拟于1953年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20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原定在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却由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以及1953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而推迟到了1954年。
在这样的背景下,1953年12月2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决定毛泽东赴杭州休假一段时间,并着手主持起草宪法草案。这期间由刘少奇代理主持中央工作。
1953年12月27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着手起草宪法草案。在来杭的列车上,他曾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毛泽东在杭州住在刘庄一号楼,办公地点在北山路84号大院30号楼。在此之前,陈伯达曾受命起草过一个稿子,但是毛泽东到杭州审阅后认为不合用,没有采纳,决定带领起草小组重新起草。
1954年1月9日,毛泽东正式开始主持宪法起草小组的起草工作。1月15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各同志,通报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计划,还开列了十种关于中外各类宪法的书目,要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中央委员抽时间阅读。
随后,毛泽东为起草宪法确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的指导思想。他认为制定新中国的宪法必须从现时中国的实际出发。这个实际就是“中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取得了完全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了的事实,就是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从这些事实出发,这部宪法只能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因而它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起草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到2月中旬草案初稿形成。虽然比原定计划晚了半个多月,但是也只用了不到40天时间。2月17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各同志,要求开会讨论,将修改意见返回。2月下旬,起草小组对初稿进行了两次修改,分别拿出了“二读稿”、“三读稿”。毛泽东派人于2月24日、26日送给在北京的刘少奇,由中央委员阅看。3月9日,起草小组提交了“四读稿”。至此,毛泽东和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完成了拟定宪法草案的工作。
宪法草案形成后,先后经过三个阶段的讨论修改。
第一阶段从1954年3月至6月,形成了宪法草案修正稿。3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通知》,要求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自治区和50万人以上的省辖市,广泛地进行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从这一天开始,到6月11日结束,历时80多天,共有8000多人参加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共计5900多条。显然,毛泽东对这部宪法草案是满意的。6月14日,他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修正稿的全部条文做了最后审查,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讲到:“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他强调:“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就在这次会议上,与会人员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自己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第二阶段从1954年6月至9月,基本确定了宪法草案。6月15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6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社论。于是,一场全民大讨论便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讨论历时近3个月。全国有1.5亿人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同时提出了超过118万条的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三阶段发生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形成了正式的宪法。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再次做了修改。1954年9月6日至8日,毛泽东连续3天召集会议,讨论并审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9月9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会议,讨论并修正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决定提交即将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9月20日,出席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1197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一天,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的形式公布了这部宪法。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分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分六节,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机关),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5个部分,共106条。
这部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些规定,揭示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把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得到全国最广大人民拥护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1954年宪法是保证中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因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正确恰当地结合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和逐步过渡的灵活性,不仅巩固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历史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而且把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重大社会变革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反映了过渡时期国家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全国人民通过实践形成的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意愿。
1954年宪法的通过和颁布实施,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一条清晰、明确的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这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当然,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仅仅是一部宪法的制定就能够解决的。在我国经济、文化落后,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新路,真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人民民主、让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目标,成功地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道路上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四、创新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与施行
新中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后,先后于1975年和1978年对宪法进行过两次大的修订,1982年是第三次修订。1975年修订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它虽然坚持了1954年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同时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实践,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粉碎“四人帮”后,1978年又对宪法进行了一次修订。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修订宪法时,未能对“左”的指导思想进行全面的清理,修订后的宪法内容也没有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巨大变化。有鉴于此,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全面、系统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其中一项就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当月30日,中央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工作。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正式成立,叶剑英任主任。
在修订宪法过程中,邓小平指出:在宪法中要理直气壮写四个坚持;要写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要写民主集中制;要写民族区域自治。邓小平的谈话,为宪法的修改指明了方向。
1982年2月开始,宪法修改委员会先后征求全国人大在京常委、部分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负责人,中共中央、国务院、人民解放军和部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领导人的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4月28日,宪法修改草案全文发表。从5月到8月,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1982年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和关于修改草案的报告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至此,宪法修改委员会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它先后召开过5次会议讨论修改,其中3次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
11月26日至12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彭真在会上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对宪法修改的基本内容作了说明,与会代表对彭真的报告进行了认真讨论、审议。宪法工作小组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又对宪法草案进行修改后,交给大会再次审议。12月4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参考了中国历史上法律典籍的精华和大量的外国宪法文献,特别是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它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对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最重大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新时期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1982年宪法分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5个部分138条。
该部宪法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其序言部分回顾了100多年来中国革命的历史,从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历史性选择。
该部宪法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并赋予了新的内容。其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新中国的国体。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中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宪法还具体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1982年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该宪法中总纲部分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的延伸。1982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还增加了新的内容,规定得更加切实和明确。为了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这部宪法除继续坚持游行、结社、出版、集会自由外,还规定了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同时,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1982年宪法肯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1982年宪法规定:公有制包括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这是保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保证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决定性条件。
这部宪法增加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这部宪法对国家机构作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和中国多年来政权建设的经验,这部宪法作出以下规定: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这部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增加了新的内容。1982年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这部宪法对国家的统一作出了规定。1982年宪法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部宪法规定了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1982年宪法提出的基本原则就是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即: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就是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这部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五、不断完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四次修订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有两处:一是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二是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有9处,主要精神是将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等内容正式写进宪法。以此为基础,宪法修正案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和保障措施的若干规定,还对一些基本法律制度作出修改。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有6处。这次修订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明确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有14处,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修改。这次修订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条文写入宪法。与此同时,在土地征收征用方面,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
这样,通过对宪法进行4次局部的修改和补充,及时地把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所取得的成果固定下来,有利于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为各项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经过90多年的不断探索与实践,中国共产党人对弘扬宪法精神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将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切实增强宪法意识,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