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档案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档案局
2016年2月24日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当分别建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
县(市、区)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审核;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 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应当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流程。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三章 收集工作
第七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具体收集范围按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执行。
第八条 收集归档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应真实有效、信息完整、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标识完整齐备,印制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数码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由。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安全可靠性,电子文件和利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应当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及相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九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主要分为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和特殊载体类等四种类型,按电子、纸质等存储介质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 纸质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标准执行。其中,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纸质文件材料,应“一户一卷”整理组卷。具体整理方式可参照《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试行)》(附件2)。
数码照片档案、电子档案的整理分别按《数码照片档案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等有关标准执行。实物档案按件整理。
归档的非纸质材料,应当单独整理编目,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归档保存的需要,明确各种文件材料的份数。
凡是需要由农户或发包方签字确认、且只有一份的纸质文件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可根据需要,归档保存复印件。
已列入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并参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具体划分标准按《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移交利用
第十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
对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验收后,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在六个月内,将经过规范整理和数字化加工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形成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自行保管。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可以将档案移交乡镇(街道)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会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时制定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有关开放利用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县(市、区)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开展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工作,建立全文数据库,提升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水平,方便社会查询。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2.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