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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大刀会史料

2018-09-14 信息来源:浙江档案局 浏览次数:

包崇调/平阳县档案局

平阳县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中有关大刀会的档案资料数量极为可观,如民国政府、南监盐场公署、税捐稽征处、党政军干部联席会议秘书处、平阳县警察局、平阳县清乡委员会等民国档案全宗和民国时期平阳县长张韶舞编著的《平阳六年》中,均有关于大刀会的档案。其中,民国三十三年(1944)3月8日平阳大刀会在江南舥艚登陆武装反抗国民党在平阳的黑暗统治到1950年董仁涨被枪决的这段时期,大刀会的历次战斗情况、被收编记录等资料极为珍贵;此外,1944年张韶舞镇压大刀会后为向上级报功和威胁人民,竟把被杀害的会众等的头颅陈列在钱库和平阳县城举办了所谓的“人头展览”,当时拍摄的“展览”照片亦具有重要价值。

大刀会在清乾隆嘉庆时期被称为金钟罩,由于被清政府视为邪教,不久就被镇压下去;光绪二十年(1894)左右,又在苏鲁豫皖交界地区兴起。金钟罩本是一种武术气功的名称,据有关资料记载,习武者练习这种气功在运气之后,有如“金钟罩身”,能“刀枪不入”,所以叫作金钟罩。由于它为道教道士所创,故练武前都要烧香、吃符、念咒。大刀会原在北方活动,到了民国时期,除在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区活动,还在两湖、江西、福建、四川等地区活动。从现有资料来看,民国三十年(1941),大刀会已在浙南的平阳一带活动。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在复杂的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中,大刀会起到过不同的作用。

以张韶舞为代表的国民党反动派在平阳统治期间,除任意巧立名目向人民征收重税,还借抗日名头强行征派过量兵员,籍以媚上,他的暴行使全县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为“抗兵”“抗税”,平阳地区许多农民、渔民、矾民和盐民等相继逃到南麂,并在董仁涨领导下组成了大刀会。民国三十三年(1944)3月8日拂晓,以董仁涨、蔡月祥为首的大刀会在平阳江南舥艚(今属苍南县)登陆。

大刀会在平阳的活动可分为两个时期:

(一)前期。从1943年秋大刀会在南麂组建起到1945年6月以董仁涨和朱锐(超高)为首的大刀会受招抚止。这段时期大刀会在平阳江南一带的反抗苛政,属于“民变”性质。1944年4月18日国民党《浙江日报》曾以《为平阳事件善后问题贡献两点》为题,发表过社论。该社论总的立场虽是为了维护国民党反动统治,但在铁的事实面前,也不得不承认大刀会“似非以抢劫为生之真正匪伙可比,况参加者多属农民、渔民与矾民,更不宜与匪盗等量齐观”。又说:“彼等未入‘大刀会’前,均系有职业之良民。”该社论开头虽说“酿成此可惨之祸,罪究谁属?姑且不论”,但在该社论的字里行间仍承认“惟兵之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正当?粮之征收,有无苛刻?有无弊端?早为社会所诟病,不必有所深讳。‘抗兵’‘抗粮’之发生,正予当事者以深切反省之机会,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社论最后还说:“不可专为推诿责任打算,均诿之谓祸起仓卒,事绝无因,民即是匪,格杀勿论。此固自为得计,无如天下人之耳目何?”

(二)后期。从1945年6月大刀会受招抚起到1950年董仁涨被枪决止。这一时期以董仁涨、朱锐为首的大刀会,其所作所为是反共反人民的;但以蔡月祥为首的大刀会则是进步的,他们反对“招抚”,继续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反动统治。究其原因,是因为参加大刀会的主体为农民、渔民、盐民与矾民,大刀会的本质是会道门;大刀会的高层人物也并非同心同德,在反对张韶舞的暴政时,当张韶舞以名利地位进行招抚时,大刀会高层即开始分化。以董仁涨、朱锐为代表的首领甘心受抚,1949年6月平阳刚解放时朱锐手下的大刀会成员进攻中共平南区委驻地灵溪;而董仁涨则下海为匪,最终受到镇压。以蔡月祥、董裕山为代表的首领则与董仁涨、朱锐等分道扬镳,他们率领队伍继续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暴政直至牺牲。中共平阳县委第一任书记郑海啸在《关于追认蔡月常(祥)为烈士的证明材料》中认为,蔡月祥“积极为党工作”“是个好同志”;董裕山则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1944年4月1日,国民党《浙江日报》刊载镇压平阳大刀会暴动的消息

平阳大刀会档案资料随同其他民国档案经平阳县公安局初步整理,于1984年移交县档案馆。为了更好地研究大刀会的历史,县档案局在1991年组织专家、学者对大刀会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研究,历时两年,于1992年12月编著了《平阳大刀会始末》,该书详细梳理了平阳大刀会的整个历史过程,并补充了部分珍贵史料。2009年,县档案局再次组织人员,以原文照录的形式编辑出版了《平阳大刀会史料》一书,该书以平阳大刀会的历史事件为主线,分为前言、派兵协剿福鼎大刀会、南监场于大刀会登陆前的请示电文、大刀会的抗暴战斗、宣抚、蔡月祥和董仁涨分道扬镳、附录七个部分。《平阳大刀会始末》和《平阳大刀会史料》的编辑出版,为后人研究大刀会及相关的民国史提供了十分珍贵的档案资料。

1944年4月18日,国民党《浙江日报》刊载有关平阳大刀会社论《为平阳事件善后问题贡献两点》

(信息来源:《浙江档案》杂志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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