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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1]传统社会中,女子年幼时多以父家本姓相称,如“赵大小姐”,“钱二小姐”等;及其长大婚嫁之后,则以夫家姓命名为“孙太太”“李太太”“张奶奶”。有姓名留传的女子少之又少。如林则徐的母亲、夫人,家谱中记为林陈氏、林郑氏。但非正式、甚至半正式的称呼则五花八门。有只称呼娘家姓氏的,如林则徐母,一些时人文章中称“陈太夫人”,岳飞母岳姚氏,许多记载称“姚太夫人”。名垂史册之人尚且如是,其他平民女子更是如此。知名报人邹韬奋亦言“说起我的母亲,我只知道她是‘浙江海宁查氏’,至今不知道她有什么名字”。见邹韬奋著:《经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第153-154页。
[2]囿于笔者学识,检索中国知网等数据库时,对民国时期姓氏争论的专题研究几为空白。在此也请教于方家。
[3]《立法委员傅秉常讲演民法亲属继承起草之困难》,《司法杂志》,1930 年,第31期,第47-50页。
[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8 年10 月。
[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4页。
[6]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为国民党中央的两套常设党治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行国家最高政权,选任国民政府主席、各院院长及其他国务委员,但该机构并不直接指导具体国家政务;二为中央政治会议,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为国民党中央训政机构,训导国家最高治权的行使,决定国民政府大政方针,指导、监督国民政府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在立法权方面,中央政治会议得议决、修正、解释一切法律。中央政治会议对立法权的训导,主要表现为议定立法原则,以立法原则保证各个法律与国民党纲领政策保持一致。参见《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载孔庆泰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
[7]《命令:院令:国民政府立法院训令:第五四一号(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令本院委员王用宾:令本院民法起草委员会傅委员秉常:令本院委员王用宾民法起草委员郑毓秀辞职即派该员加入由》,《立法院公报》,1930年,第15期。
[8]《命令:院令:国民政府立法院训令:第八三五号(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令本院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傅秉常、史尙宽、焦易堂等:派傅秉常等为本院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由》,《立法院公报》,1931年,第25期;
[9]张生:《民国民法典的制定: 复合立法机构的组织与运作》,《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3期,第45-55页。
[10][12]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上海书店,2003年,第49页。
[11][15][21]傅秉常口述:“民法起草之经过”,载中国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辑:《傅秉常先生访问纪录》,访问:沈云龙,记录:谢文孙,校阅:郭廷以,台北:中央研究院,1993年2月初版。
[13][14][23]王用宾:《妻冠夫姓问题》,《法学季刊(南京)》,1930年,第1期,第27-48页。[ 6]郝铁川:《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历史(上)》,《法制日报》,2016年7月12日,第7版。
[17][20]林秀雄著:《婚姻家庭法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280页。
[18]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19]胡汉民、林森:《民法亲属继承两编立法上应先决各点之提案》,《司法杂志》,1930年,第31期,第23-27页。
[22]唐冬眉:《穿越世纪苍茫:郑毓秀传》,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第4-7页。
[24][26]陈长蘅:《对于民法亲属继承两编原则上应先决各要点之意见》,《法律评论(北京)》,1930年第36期,第25-30页。
[25]胡长清:《读陈长蘅氏“对于民法亲属继承两编应先决各点之意见”》,《法律评论(北京)》,1930年,第40期,第9-12页。
[27]《三五法学社章程》(中华民国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成立大会议决,同年五月四日第一次及六月廿二日第二次临时大会修正)。
[28]《三五法学社社员姓名表》,《法学季刊(南京)》,1930年,第1期,第265-274页。需注意的是,该《法学季刊(南京)》由三五法学社创办,仅发行了两期,即1930年12月的第1期和1931年5月的第2期。该杂志与东吴大学创办的《法学季刊》(民国时期最著名的大学法学学术期刊)无论在发行时间,学界影响上均不能相提并论。
[29]《三五法学社对于民法继承编先决各点意见书》,《法律评论(北京)》,1930年,第39期,第26-29页。
[30]《三五法学社对于民法继承编先决各点意见书(一)》,《法律评论(北京)》,1930年第37期,第27-30页。
[31]谈薮:《胡汉民与全国教育会议会员对于“姓”“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真光杂志》,1930年,第6期,第84-85页。
[32]《钟荣光》,《中国学生(上海)》,1929 年,第1期,第14页。
[33]《中国工程人名录:胡庶华(春藻)先生》,《工程周刊》,1932年,第5期。
[34]《人物:吴稚晖》,《见闻(上海)》,1946 年,第4期。
[35]运公:《蔡元培逝世》,《东方杂志》,1940年,第7期。
[36]直笔:《李石曾小史》,《中国摄影学会画报》,1927年,第86期。
[37]王平陵:《蒋梦麟》,《海潮》,1946年,第10期。
[38]峙山:《男女姓氏问题的讨论》,《妇女共鸣》,1931年,第58期,第18-22页。
[39]《前哨:悼峙山先生》,《妇女生活(上海1935)》,1939年,第6期,第5页。
[40]金石音:《读民法亲属编后之疑问》,《妇女共鸣》,1931年,第39期,第8-17页。
[41]《金石音毕业之光荣》,《妇女共鸣》,1931 年,第50期。
[42]赵德仁:《妇女结婚后的姓氏问题》,《法律评论(北京)》,1929 年,第30期,第14-19页。
[43]柔秜:《妇女姓氏刍议》,《北平晨报》,1934 年11月24日。
[44]邓季惺:《民法亲属编男女不平等各条研究》,《妇女共鸣》,1935年,第1期,第33-37页。
[45]叶重光:《新民报女老板:邓季惺》,《人物杂志》,1947 年,第6期。
[46]谈社英:《男女姓名平等问题》,《妇女共鸣》,1930 年,第34期。
[47]适生:《姓的问题:婚后的女子要姓什么呢?》,《新评论》,1928年,第13期,第40-41页。
[48][50]云儿:《为嫁后姓名请教陈衡哲女士》,《妇女共鸣》,1936年第4期,第18-20页。
[49]王道:《陈衡哲:湖山依旧正繁华》,《名人传记月刊》,2014年,第4期,第54-61页。
[51]火竹:《姓氏问题与妇女解放》,《正风(北平)》,1937年,第11期,第998-990页。
[52][54]茜:《谈已婚女子的姓名问题》,《女声(上海1932)》,1934年,第5期,第3页。
[53]唐群英:《读大同书抒怀》,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