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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文献:
[1]目前学术界对新中国初期的房产税政策研究较少,有学者对解放以来浙江省的房产税政策进行了简单梳理(王维樟,丁之江主编:《浙江房地产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刘升以新中国房地产税法的沿革为视角,对房地产税法征税范围的厘定进行了研究(刘升:《房地产税法征税范围的厘定——以新中国房地产税法的沿革为视角》,《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刘明昊、徐进对新中国初期北京房产税政策与“房荒”关系进行简要讨论(刘明昊、徐进:《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市房屋管理措施的实施与变动》,《中共党史研究》,2013年第8期)。
[2]《电知各区处应即恢复工作及员工各按本职继续服务由》,1949年5月23日,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95-001-0006-028。
[3]《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杭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部通告》,《浙江日报》1949年5月24日,第1版。
[4][6][9]《为电送整理房捐会议记录及有关办法连同各项调查表请鉴核由》,1949年10月,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3-020-034-001。
[5][11]李昌德、于建:《杭市房捐的普查与征收》,《浙江日报》1950年1月25日,第4版。
[7]杭州当时将房屋分为住家用屋和营业用屋两种,前者税率为千分之八,后者税率为千分之十六。
[8]《杭州市人民政府布告》,《当代日报》1949年12月5日,第4版。
[10]《杭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局一九四九年房捐编查说明书》,1949年12月10日,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95-001-0015-023。
[12]《关于本市一九四九年征收房捐问题的解答》,《浙江日报》1949年12月12日,第5版。
[13]《一九五〇年税收任务分配表》,1950年7月31日,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95-001-0034-007。
[14]1950年3月,杭州市人民政府税务局成立,杭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管辖的地方税业务及相关下属机构被划归杭州市人民政府税务局。
[15]《杭州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一九五〇年税务工作的一般情况》,1950年12月31日,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95-001-0019-011。
[16]缪静山:《开反贪污教育大会》,《浙江日报》1950年3月2日,第4版。
[17]《杭市人民政府一九五○年一至四月份财政工作》,《浙江日报》1950年5月23日,第3版。
[18]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1951》,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88—190页。
[19][23]李杞龙:《今年房地产税等级基数评定》,《当代日报》1951年10月14日,第2版。
[20][26][27]《房地产税编查总结》,1953年11月23日,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95-001-0123-023。
[21]《关于调整城市房地产征税价格的初步意见》,1956年5月,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号J123-020-271-024。
[22]顶费是指房东出租房屋时,向房客收取以前房客留下的不能搬动的装修设备或家具等费用。参考熊月之主编:《上海名人名事名物大观》,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62页。
[24]《编查房地产税应注意之步骤》,1951年5月21日,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95-001-0070-006。
[25]后改为三十一平方米为一间。
[28]《杭州市人民政府税务局一九五一年工作总结》,1952年6月3日,杭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095-001-0047-003。
[29]《决定八月六日开征》,《当代日报》1951年7月31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