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馆:「珍档共赏」龙泉近代司法档案

2020-06-09 信息来源:浙江省档案馆 浏览次数:

晚清至民国时期,社会动荡、战乱频仍,无数珍贵史料毁于战火。龙泉由于僻处深山,并未受到太多波及,及至抗日战争期间,龙泉也没有沦陷于日军之手,大量珍贵档案因此得以完整保存下来。目前所知晚清民国时期数量最大、最具基层性的地方司法档案——“龙泉近代司法档案”就保存在龙泉市档案馆内。


龙泉近代司法档案


“龙泉近代司法档案”共计17411卷宗,88万余页,形成时间上自咸丰元年(1851),下至1949年,横跨近百年历史。内容包括制度、程序、法理、实践等各方面的过渡和衔接,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以及近代浙南地方经济民生、政治军事、宗族组织、婚姻形态、社会问题等各个方面。它详细记录了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传统到近代变革的完整过程,对研究我国近代民间法制具有重大作用,被誉为继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黄岩档案、台湾淡新档案、宝坻档案之后,历史时期司法档案的又一次重大发现。

2013年,“龙泉晚清民国司法档案”入选第三批《浙江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2015年入选第四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档案以纸质文书为主,纸张大小多为16开,文字为手写体。民国时期民刑诉讼案件的卷宗,构成了这批档案的主体。主要包括各个时期的状纸,状纸填有原被告的姓名、年龄、职业等信息;由当事人或讼师、律师撰写的诉状、辩诉状的原件及抄本或副状;知县、承审员或法院推事的历次判词、调解笔录、言词辩论记录、庭审口供、传票、保状、结状、领状;以及各级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之间的来往公函。有的还附有作为证据的契约、分家书、婚书、系谱简图、法警的调查记录、田产山林的查勘图等。除此外,还包括清咸丰、光绪、宣统年间的诉讼档案及验尸报告、证据档案近百件。另杂有少量的法院、政府和学校等机构的工作档案或其他档案,如《龙泉县监狱杂账册》《监狱各犯花名册》《监狱生活补助费清册》《法院职员办案月报表》《龙泉县商业登记簿》《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浙闽分署龙泉县配发救济款报销表》等。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司法部颁行的民事诉状

县衙办理山林纠纷时,勘察而绘制的山图


通过这些档案,可以追踪民国时期司法纠纷和案件发生、调解、提起诉讼,直至最后判决、上诉和执行的完整的法律过程。其中不少资料还生动展现了晚清民国时期人们日常生活、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细节,是我们了解晚清民国时期社会状况和人们法律观念、态度演变的弥足珍贵的第一手材料。


“龙泉近代司法档案”中一宗发生在民国十八年(1929)十一月,因龙泉法院侵占该县婺州会馆为法院机构,引起婺州会馆商人抗议,进而上书浙江省高等法院的案件卷宗,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卷宗由婺州商人的上书申请、婺州商人补叙、浙江省高等法院训令等文献组成。在上书申请中,9位婺州商人提出婺州会馆“系婺州旅龙人民完全私有产业,为龙泉人民所共信。谁料龙泉法院高院长于十一月二十八日,擅权侵占作为法院机关……各人信仰三民主义,则民权尚在,心何甘休,为此不已,请求浙江高等法院院长饬令迁移,不甚感德之至”。数日之后,他们又对法院侵占会馆的事实作了补叙。

 

浙江省高等法院训令


不久,浙江省高等法院以训令的形式,迅速对此作出回应。一方面承认会馆作为民产的性质,龙泉法院不能任意占用;另一方面,根据共有财产处分需要征得全体同意的法律,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并将调查和处理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和法院。该案件最终结果是,法院争取到会馆部分董事同意,以借用的名义继续在该婺州会馆办公。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官民纠纷的案例,相关档案完整记录了案件从发生、上书申请、补叙再到判决处理的全过程。


除了记录案例本身以外,相当部分的龙泉近代司法档案还保留有不少的地方历史信息。如,民国七年(1918)发生的仿古青瓷案件档案,就为我们呈现了当时龙泉青瓷业传承发展的相关情况。


1918年9月,龙泉大通和银行当手季克明向县公署呈递了一份刑事诉状,据诉状称,张锡妹、张水清先后将五件仿制的假古瓷托名为宋代大窑古瓷,哄骗季克明以二百五十元全数买下,后季克明察觉是假货,无法转售,于是控告张锡妹、张水清以及制瓷人廖献忠串同诈骗。廖献忠辩称自己是仿制大窑古器,明仿明卖,并无欺诈。


民国七年(1918)发生的仿古青瓷案件中

浙江省长公署签署的1987号训令


另有大通和银行李为蛟因季克明被骗,函请警佐派警至廖献忠家将瓷器及未完工的半成品收缴而去。廖献忠因此起诉李为蛟,并递呈至浙江省长公署和浙江实业厅,恳请返还瓷器。后浙江省长公署和浙江实业厅分别签署训令和指令,要求龙泉县公署查明实情,并指出仿古和伪造不同,若廖献忠果能仿制古代官窑青瓷,理应保护。案件最后以知事撤销该案,牌示廖献忠领回被缴的瓷器;廖献忠以“瓷被更换”为由,不愿领回而不了了之。


该案件档案由刑事诉状、训令和指令等文献组成,保留了珍贵的地方历史记忆,也呈现了清末民初时期龙泉青瓷业发展的状况。一方面,由于清末时期龙泉青瓷烧制技艺衰落,宋元古瓷倍受追捧,为谋求暴利,盗掘古窑址和古墓寻找古器十分猖獗,也有不少民间艺人专门从事研究仿制古青瓷;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促使青瓷业正常发展,非常重视对该行业秩序的维护,对盗窃、伪造青瓷进行严厉打击,而对仿制等行为则持保护和积极的扶持态度。


毛连昌控邱凤麟奸谋明夺案中

吴恒泰出具的保状

毛连昌控邱凤麟奸谋明夺案中

吴恒泰出具的保书



翻阅“龙泉近代司法档案”,我们发现,一些优秀传统文化在不少案件中贯穿始终。

比如,有许多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而且在刑事案件中,保释是一种常态,极少适用羁押措施,以“和”为贵的优秀传统文化在民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和贯彻。

以毛连昌控邱凤麟奸谋明夺案为例,被告人邱凤麟、林叶氏因涉嫌奸谋明夺等罪名,被县公署羁押于看守所,后吴恒泰作为保证人向县公署出具保书和保状,将两被告保释。在保书中,写明了保证人吴恒泰应承担的责任:“商具保邱凤麟、林叶氏二人候讯,嗣后奉传,随传随到,如违惟商是问,交案所具保状是实”。县公署在保书最后批注“准保”二字。这种注重保障人权、慎用强制措施的司法理念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对于现在的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摘自:浙江省档案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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