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学术委员会管理,规范专业学术委员会活动,激发专业学术委员会活力,推动专业学术委员会发展,更好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档案学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
第二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接受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浙江省档案学会承担。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活动。
第三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2.调研本专业省内外各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3.制定本专业学术委员会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档案工作领域划分专业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充分酝酿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一般不超过3人),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综合性强或代表面广的专业学术委员会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委员可适当增加。
第七条 委员的产生和条件:
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一定代表面,其委员应由档案学术上有造诣或档案实际工作中有一定成就、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组成。委员必须是浙江省档案学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专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会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上述情况外,一般还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心学会工作,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3.应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
4.工作作风民主;
5.身体健康。
第九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在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进行换届。
第十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学会统一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委员会讨论并报学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免去其委员的职务。
1.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档案相关工作;
2.任期内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
3.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专业学术委员会提出或学会秘书处提出。实施调整前,专业学术委员会应先与学会秘书处商议,再经专业学术委员会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学会审批后,由专业学术委员会通知其本人。
任期内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调整须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活动准则
第十二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应按照《浙江省档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严格按登记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完成本会统一部署的任务。专业学术委员会不得私自变更专业学术委员会的性质、构成和业务活动范围。
第十三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在每年规定时间,应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小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专题专报。
第十四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是浙江省档案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供每次活动的通知、小结及有关资料,学会秘书处视情况可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专业学术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专业学术委员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十七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如有违反《浙江省档案学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调整专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销该专业学术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浙江省档案学会,自2021年1月14日浙江省档案学会九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