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档案部门发生的火灾中,有一种火灾是人为纵火。 在人为纵火案件中,最为恶劣的也许就是四川省计经委机关大楼的火灾了。1987年4月14日晚10时,四川省计经委机关大楼某办公室及其贮藏室,被该机关职工谭某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盗走室内20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为了毁灭现场,谭某于当晚11时纵火焚烧。火势迅速蔓延到旁边的机关档案室和一、三层的11间办公室,酿成了一场重大火灾。大火烧毁了多台微型计算机、录像机、复印机等贵重设备,还烧毁木质档案柜36个,铁皮档案柜30个,致使柜内1978年至1985年的5923卷档案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其中大部或全部被毁的47卷,残破、烤煳的3600卷,救火时被水浸泡或打湿的2714卷。档案室的办公用具、档案设备和装具等,也遭重大损失。为了抢救受损档案,省计经委从4月18日至5月28日,抽调26人次,用了504个工作日对受损档案进行了抢救。后来,造成档案大量受损的谭某被判处死刑。 故意纵火导致档案被毁的案件在浙江省永嘉县也发生了一起。1990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永嘉县岩头区某乡政府办公楼突然起火,烧毁了七间砖木结构的办公楼房,同时烧毁了177卷档案,其中文书档案125卷,会计档案52卷。这些档案的内容反映了该乡1958年至1989年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诸方面的情况,已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失。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系村民胡某所为。胡某因未被选上本村支部书记,认为是同村有人说其坏话所致,即起意报复。1990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胡携带火柴、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乡政府大楼,用火柴点燃拖把、扫帚等引火物,致乡政府办公楼及大量公私财物被烧毁。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摘自付华《安全:档案工作的生命线》,中国文史出版社2025年5月出版,“兰台之家”独家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