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第六批《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6-04-15 作者:陈卓君 信息来源:浙江省档案局 浏览次数:

各市档案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十五五”规划纲要“强化档案文献遗产保护”“档案存史谱系”工作部署,加强我省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根据2026年全省档案工作要点和国家档案局关于第七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的安排,我局决定开展第六批《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保管的档案文献均可纳入申报范围,党史陈列馆、博物馆、图书馆、版本馆、纪念馆、方志馆等单位保存的具有档案性质的文物文献,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申报的档案文献应当具有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独特性和可利用性,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档案文献为原件,或者原件散失且不可复原但为最早或者最完整的档案文献复制件。

(二)档案文献内容和载体真实完整、主题突出、来源可靠、权属清晰、保管状况良好。

(三)档案文献历史文化价值突出,在形成时间、主题内容、地域人文特征、形式风格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四)档案文献有明确的起止日期,不再有新增文献。

(五)档案文献原则上可以开放利用。

二、申报程序

(一)有申报意愿的档案文献保管单位和个人可在“浙江档案网”(https://www.zjda.gov.cn)公告公示栏目中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书(见附件1),经当地档案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设区市档案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择优推荐至省档案局。省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申报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档案局。申报工作截止到2026630日。

(二)相同主题或者类型的档案文献涉及多个保管者或者所有者的,鼓励相关各方进行联合申报。涉及联合申报的应当确定申报工作牵头单位,建立申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归口的档案主管部门统一申报。

(三)省档案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浙江档案文献遗产评选专家组审议。经专家组评审建议入选的档案文献,由省档案局最终审核批准确定,命名为“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增补进入《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省档案局在历批次《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基础上,结合本批次申报评选情况,将符合要求的档案文献推荐申报国家档案局第七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档案部门要以开展《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为契机,加大档案文献遗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档案文献遗产的社会影响力,让档案文献的保护和利用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为保护好、利用好档案文献创造更好条件。

(二)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调查梳理本地区珍贵档案文献留存情况,充分调动有关档案文献保管单位的积极性,真正把价值高、影响大、代表性强的珍贵档案文献推荐上来。

(三)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申报项目质量的审核把关,对相关档案文献的数量、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等进行认真核查,确保有关信息准确无误。要注意把提高申报书质量作为做好申报工作的重要方面,指导申报单位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各地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咨询省委办公厅档案监督管理处。联系人陈卓君、夏振华,联系电话:0571-810519650571-81051956

 

附件:1.《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书(模板)《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书(模板).doc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档案局     

20264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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